深圳市勞動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2019年修訂版)
第一部分:總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勞動監察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依法、合理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等,制定本標準。
二、市、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適用本標準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三、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序正當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法定程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在行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給予具體行政處罰的依據。
四、用人單位等行政執法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1.違法行為輕微并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時,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2年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金錢給付等投訴案件,可以依一方當事人申請并經對方同意后,組織雙方調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場全部履行,且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不予處罰。
五、用人單位等行政執法相對人符合以下應當依法從輕處罰情形之一的,適用《細則》中違法程度最輕檔對應的裁量標準進行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有違法行為的;
5.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的;
6.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金錢給付等投訴案件,可以依一方當事人申請并經對方同意后,組織雙方調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但未當場全部履行的,當事人雙方已經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審查確認后置換成仲裁調解書的。
六、用人單位等行政執法相對人符合以下應當依法從重情形之一的,適用《細則》中違法程度最高檔對應的裁量標準進行行政處罰:
1.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2.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1年內發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違法行為的;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在一年內又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6.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7.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全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指導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以及經濟形勢、社會情形等變化作出相應調整和完善。
第二部分:細則
八、遵守職業中介、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情況
(一)職業介紹
(二)人才中介
(三)職業培訓
(四)職業技能鑒定
十一、其他勞動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