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回復如下:
首先,關于倉庫搬遷的補償問題,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由此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或者并未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公司“在正常上班的時間外”安排你工作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加班認定。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但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應當服從;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的,則勞動者有權拒絕。而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每日超過3小時或者每月超過36小時的,屬于違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在此情形下勞動者有權拒絕。
第三,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的規定,對于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應在支付周期期滿后7日支付;根據第12條的規定,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而根據第1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對于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