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現在面臨被公司辭退的局面,現在公司因為我工作未滿半年,只愿意付半個月工資做補償金,但不愿意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請問我要怎么保護自己的權益呢?(我工作有犯錯但無重大過失,調崗后的崗位可以勝任) 第二確認一件事,就是違法解除的話,是要賠付2n作為賠償金,這種情況下是沒有+1 代通知金一說的,請問是這樣嗎? 第三 如果第二點是對的,在n為半個月薪資的情況下,合法解除勞動合同n+1(不愿意讓我再呆30天)是要比2n拿到的金額多的,請問是這樣嗎? 等待您的回答,萬分感謝。
你好!首先,“2n+1”確實是不存在的,因為賠償金(2n)是用人單位違法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是合法解除的情形,故二者不能并存。其次,合法解除的情況下也并非一定要支付代通知金,實際上,僅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下才是“n+1”的補償標準,但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分析,目前用人單位并非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單方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而更像是你們雙方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規定,協商解除的法定補償標準是“n”。不過,協商解除以你同意為前提,你要求“n+1”也并無不可,但就看公司同不同意了。最后,如你這樣的情況,“n+1”是支付1.5個月工資,“2n”是支付1個月工資,前者確實比后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