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遵守實習、見習規定的情況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134 |
實習、見習單位未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提供必要的實習、見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見習環境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實習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二)提供合適的實習崗位、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環境。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見習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合適的見習崗位、必要的見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見習環境。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一)未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提供必要的實習、見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見習環境的。 |
統一 |
實習、見習單位未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提供必要的實習、見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見習環境。 |
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警告 |
135 |
實習、見習單位違法安排實習學生、見習人員超時實習、見習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安排學生周實習時間超過四十小時。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見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未經見習人員同意安排見習人員周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小時。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二)違法安排實習學生、見習人員超時實習、見習的; |
統一 |
實習單位安排學生周實習時間超過四十小時;見習單位未經見習人員同意安排見習人員周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小時。 |
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警告 |
136 |
實習單位、見習單位克扣、拖欠實習學生、見習人員的報酬、補助或者補貼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二十八條: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同崗位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具體比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非頂崗實習的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可以在實習協議中約定給予實習補助。 實習單位、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按時足額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補助,不得拖欠、克扣。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 第四十條第一款:見習單位應當每月向見習人員提供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補貼。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三)克扣、拖欠實習學生、見習人員的報酬、補助或者補貼的; |
統一 |
實習、見習單位克扣、拖欠實習學生、見習人員的報酬、補助或者補貼。 |
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警告 |
137 |
實習、見習單位未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二十九條:實習協議確定的投保人,應當及時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四十一條 見習單位應當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傷害意外保險。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四)未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 |
統一 |
實習、見習單位未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
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警告 |
138 |
實習、見習單位其他侵害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項: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五)其他侵害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項 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五)其他侵害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
統一 |
實習、見習單位其他侵害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
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警告 |
139 |
實習、見習單位當期接收頂崗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二十三條:實習單位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當期接收實習學生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三十八條:見習單位當期接收見習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處以每人一千元的罰款:(四)當期接收頂崗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的。 |
統一 |
實習、見習單位當期接收頂崗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
按照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罰款 |
140 |
實習單位接納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處以每人一千元的罰款:(一)接納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的。 |
統一 |
實習單位接納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 |
按照實習學生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實習單位處以罰款 |
141 |
實習、見習單位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處以每人一千元的罰款:(二)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的。 |
統一 |
實習、見習單位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 |
按照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罰款 |
142 |
實習、見習單位違法安排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勞動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安排學生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但完成學生本專業實習所必需的除外。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實習、見習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實習學生、見習人員人數處以每人一千元的罰款:(三)違法安排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的。 |
統一 |
實習、見習單位違法安排實習學生、見習人員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勞動。 |
按照實習學生、見習人員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罰款 |
143 |
實習、見習單位未依法建立相關臺賬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規定的實習、見習單位接收實習、見習人員的,應當建立以下管理臺賬: (一)實習、見習人員名冊。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與現住址、聯系方式,實習學生所在學校、是否頂崗實習,以及實習、見習的起止時間、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實習、見習時間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實習、見習工作時間的記錄。 (三)報酬臺賬。包括報酬、補助、補貼的發放情況。 (四)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臺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保存相關臺賬,或者偽造相關臺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實習、見習單位未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建立相關臺賬,經責令已改正,已按規定建立相關臺賬。 |
不予處罰 |
一般 |
實習、見習單位未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建立相關管理臺賬,經責令改正后部分整改,但逾期未全部依法改正,臺賬仍缺失《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應有項目的。 |
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罰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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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實習、見習單位未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建立、保存相關臺賬,經責令改正后,逾期未作整改。 |
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罰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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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實習、見習單位未依法保存相關臺賬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實習、見習人員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至實習、見習結束后兩年。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保存相關臺賬,或者偽造相關臺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一 |
實習、見習人員管理臺賬沒有保存至實習、見習結束后兩年。 |
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145 |
實習、見習單位偽造相關臺賬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規定的實習、見習單位接收實習、見習人員的,應當建立以下管理臺賬: (一)實習、見習人員名冊。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與現住址、聯系方式,實習學生所在學校、是否頂崗實習,以及實習、見習的起止時間、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實習、見習時間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實習、見習工作時間的記錄。 (三)報酬臺賬。包括報酬、補助、補貼的發放情況。 (四)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臺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保存相關臺賬,或者偽造相關臺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一 |
實習、見習單位偽造相關臺賬。 |
對實習、見習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