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遵守職業中介、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情況
(二)人才中介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83 |
未在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備案,經責令限期登記備案逾期未登記備案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備案。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業務后未登記備案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登記備案,逾期未登記備案的,并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開展人力資源業務后未登記備案,且經責令逾期未改正,自應當辦理備案之日起至責令改正期限屆滿之日止,未備案時間不滿6個月。 |
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開展人力資源業務后未登記備案,且經責令逾期未改正,自應當辦理備案之日起至責令改正期限屆滿之日止,未備案時間6個月以上不滿1年。 |
處以罰款20000元 |
||||
嚴重 |
開展人力資源業務后未登記備案,且經責令逾期未改正,自應當辦理備案之日起至責令改正期限屆滿之日止,未備案時間1年以上。 |
處以罰款30000元 |
||||
84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年度報告包括登記備案事項、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經營活動情況、財務情況等內容。 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年度報告進行監督檢查。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
統一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不提交年度報告,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提交年度報告; 2.連續2年以上未提交年度報告。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
85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經委托從事相關人事代理業務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委托可以從事下列人事代理業務: (一)人事檔案管理; (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評審申報; (三)文憑、職稱資格等證書的驗證; (四)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五)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金; (六)執業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人事代理業務。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委托而從事相關人事代理業務的。 |
統一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未經委托,從事人事檔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評審申報、文憑職稱資格等證書驗證、辦理人才引進手續、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金或其他需由執業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人事代理業務,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2.未經委托,從事人事檔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評審申報、文憑職稱資格等證書驗證、辦理人才引進手續、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金或其他需由執業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人事代理業務中的3項以上業務; 3.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
86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沒有為委托單位和高級人才保密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三十五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高級人才尋聘服務應當保護委托單位的商業秘密,并為高級人才的求職意愿保密。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沒有為委托單位和高級人才保密的。 |
統一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沒有為委托單位和高級人才保密,造成嚴重后果的。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
87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損害高級人才所屬單位合法權益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高級人才尋聘服務應當依法進行,不得損害高級人才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損害高級人才所屬單位合法權益的。 |
統一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損害高級人才所屬單位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
88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尋聘不得擅自離職應聘的高級人才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十三條: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擅自離職應聘:(一)正在承擔國家、省、市重點工程、科研項目,未經所屬單位同意的;(二)正在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要機密工作的;(三)正在依法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尋聘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高級人才。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尋聘不得擅自離職應聘的高級人才的。 |
統一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尋聘不得擅自離職應聘的高級人才,造成嚴重后果的。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
89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招聘應聘廣告或者信息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禁止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下列行為:(一)提供虛假招聘應聘廣告或者信息。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一年內兩次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并可吊銷執業許可證:(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 |
一般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招聘應聘廣告或者信息,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沒有違法所得: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10000元。 有違法所得: 1.沒收違法所得; 2.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招聘應聘廣告或者信息,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
嚴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招聘應聘廣告或者信息,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2.一年內兩次受到行政處罰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3.責令停業整頓,并可吊銷職業許可證(撤銷備案) |
||||
90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欺詐為目的簽訂虛假合同,或者在合同之外進行虛假承諾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禁止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下列行為:(二)以欺詐為目的簽訂虛假合同,或者在合同之外進行虛假承諾。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一年內兩次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并可吊銷執業許可證:(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 |
一般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欺詐為目的簽訂虛假合同或在合同之外進行虛假承諾,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沒有違法所得: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10000元。 有違法所得: 1.沒收違法所得; 2.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欺詐為目的簽訂虛假合同或在合同之外進行虛假承諾,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
嚴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欺詐為目的簽訂虛假合同或在合同之外進行虛假承諾,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2.一年內兩次受到行政處罰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3.責令停業整頓,并可吊銷職業許可證(撤銷備案) |
||||
91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串通欺詐應聘人才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禁止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下列行為:(三)與用人單位串通欺詐應聘人才。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一年內兩次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并可吊銷執業許可證:(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 |
一般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串通欺詐應聘人才,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沒有違法所得: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10000元。 有違法所得: 1.沒收違法所得; 2.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串通欺詐應聘人才,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
嚴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串通欺詐應聘人才,損害應聘人才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2.一年內兩次受到行政處罰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3.責令停業整頓,并可吊銷職業許可證(撤銷備案) |
||||
92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規定未經批準而舉辦人才交流會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辦人才交流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人才交流會的名稱、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以及主辦單位的業務范圍;(二)有完善的組織方案和安全措施;(三)有與人才交流會規模相適應的場所。 |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一年內兩次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并可吊銷執業許可證: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而舉辦人才交流會的。 |
一般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經批準而舉辦人才交流會,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沒有違法所得: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10000元。 有違法所得: 1.沒收違法所得; 2.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經批準而舉辦人才交流會,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
嚴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經批準而舉辦人才交流會,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2.一年內兩次受到行政處罰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3.責令停業整頓,并可吊銷職業許可證(撤銷備案) |
||||
93 |
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職業中介機構未依法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經責令改正已依法建立服務臺賬 |
不予處罰 |
較重 |
職業中介機構未依法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經責令改正后已建立服務臺賬,但缺失必備內容。 |
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500元 |
||||
嚴重 |
職業中介機構未依法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經責令改正后仍未建立服務臺賬。 |
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1000元 |
||||
94 |
職業中介機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回勞務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職業中介機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回勞務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未退金額不滿200元。 |
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200元 |
較重 |
職業中介機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回勞務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未退金額200元以上不滿500元。 |
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500元 |
||||
嚴重 |
職業中介機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回勞務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未退金額500元以上。 |
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1000元 |
||||
95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介紹單位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輕微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介紹單位個人從事違法活動,經責令改正已改正,有違法所得。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沒收違法所得 |
一般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介紹單位個人從事違法活動,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10000元;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較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介紹單位個人從事違法活動,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3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介紹單位個人從事違法活動,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5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 |
||||
96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輕微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已改正,有違法所得。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沒收違法所得 |
一般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10000元;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較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3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5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 |
||||
97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輕微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已改正,有違法所得。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沒收違法所得 |
一般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10000元;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較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3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5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 |
||||
98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行為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輕微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已改正,有違法所得。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沒收違法所得 |
一般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10000元;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較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3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5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 |
||||
99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網絡安全、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輕微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已改正,有違法所得。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沒收違法所得 |
一般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10000元;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較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3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存在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 1.罰款5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 |
||||
100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項目; (三)收費標準; (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一般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明示1項應明示項目。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5000元 |
較重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明示2項應明示項目。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7500元 |
||||
嚴重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明示3項以上應明示項目。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10000元 |
||||
101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一般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仍缺失1項內容。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5000元 |
較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仍缺失2項內容。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7500元 |
||||
嚴重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仍缺失3項以上內容。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10000元 |
||||
102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重復提供。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統一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仍未提交年度報告。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處以罰款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