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一)女職工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37 |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一般 |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1次。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較重 |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2-4次。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3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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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5次以上。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5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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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其工作時間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一般 |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不滿10小時。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較重 |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10小時以上不滿36小時。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3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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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36小時以上。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5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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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用人單位未在勞動時間內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定休息時間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在勞動時間內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定休息時間,涉及受侵害勞動者1人。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較重 |
用人單位未在勞動時間內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定休息時間,涉及受侵害勞動者2-5人。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3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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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未在勞動時間內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定休息時間,涉及受侵害勞動者6人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5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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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產假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法定天數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一般 |
女職工產假少于法定天數10日以內;流產假少于法定天數5日以內。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較重 |
女職工產假少于法定天數11-20日;流產假少于法定天數6-10日。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3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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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女職工產假少于法定天數21日以上;流產假少于法定天數11日以上。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5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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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用人單位延長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勞動時間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第一款: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一般 |
用人單位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不滿10小時。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較重 |
用人單位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10小時以上不滿36小時。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3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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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月累計延長工作時間36小時以上。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5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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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用人單位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夜班勞動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第一款: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一般 |
用人單位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夜班勞動1次。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較重 |
用人單位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夜班勞動2-4次。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3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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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夜班勞動5次以上。 |
按受侵害女職工者每人5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二)未成年工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43 |
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
一般 |
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涉及受侵害勞動者1人。 |
按照受侵害勞動者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較重 |
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涉及受侵害勞動者2-5人。 |
按照受侵害勞動者每人3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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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涉及受侵害勞動者6人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按照受侵害勞動者每人5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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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用人單位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涉及受侵害勞動者5人以下。 |
按照受侵害勞動者每人1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較重 |
用人單位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涉及受侵害勞動者6-10人。 |
按照受侵害勞動者每人3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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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涉及受侵害勞動者11人以上。 |
按照受侵害勞動者每人5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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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
統一 |
娛樂場所招用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
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500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