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27 |
用人單位未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制作工資支付表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制作工資支付表。 工資支付表應當有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項目以及扣除的項目、金額及其工資賬號等記錄。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資支付表的。 |
輕微 |
用人單位未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制作工資支付表,經責令改正已改正,已依法制作工資支付表。 |
對用人單位處以警告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制作工資支付表,經責令改正,逾期未依法改正,工資支付表仍缺失《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有項目的。 |
對用人單位處以: 1.警告 2.罰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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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未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制作工資支付表,經責令改正后仍未制作工資支付表。 |
對用人單位處以: 1.警告 2.罰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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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用人單位未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保存工資支付表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五條第三款:工資支付表至少應當保存兩年。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資支付表的 |
統一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將工資支付表保存2年。 |
對用人單位處以: 1.警告 2.罰款10000元 |
29 |
用人單位以現金方式支付工資,未將工資支付表提供給員工簽收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用人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的,應當由員工本人領取,并在工資支付表上簽收。員工因故不能親自領取工資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但應當提供書面的授權委托。員工死亡的,工資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領取。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以現金方式支付工資,未將工資支付表提供給員工簽收的。 |
輕微 |
用人單位以現金方式支付工資,未將工資支付表提供給員工簽收,經責令改正已改正,已按規定提供給員工簽收。 |
對用人單位處以警告 |
一般 |
用人單位以現金方式支付工資,未將工資支付表提供給員工簽收,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不滿3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 1.警告 2.罰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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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用人單位以現金方式支付工資,未將工資支付表提供給員工簽收,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30人以上不滿10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 1.警告 2.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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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以現金方式支付工資,未將工資支付表提供給員工簽收,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100人以上。 |
對用人單位處以: 1.警告 2.罰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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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的。 |
一般 |
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不滿1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30000元 |
較重 |
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10人以上不滿3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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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30人以上;或因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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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 |
一般 |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一個月工資; 2.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二個月工資,且涉及受侵害勞動者人數不足3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30000元 |
較重 |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二個月工資,且涉及受侵害勞動者30人以上; 2.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三個月工資,且涉及受侵害勞動者不足1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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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克扣或者拖欠三個月工資,且涉及受侵害勞動者10人以上; 2.克扣或者拖欠四個月以上的工資; 3.因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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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用人單位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 |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的。 |
一般 |
用人單位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不滿1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30000元 |
較重 |
用人單位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10人以上不滿3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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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30人以上。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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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用人單位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不滿1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5000元 |
較重 |
用人單位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10人以上不滿3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7500元,對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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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30人以上;或因欠薪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對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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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不滿1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2000元 |
較重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10人以上不滿3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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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30人以上;或因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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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提供清涼飲料,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清涼飲料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提供清涼飲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不滿1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500元 |
較重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提供清涼飲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10人以上不滿3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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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提供清涼飲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涉及受侵害勞動者30人以上。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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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用人單位違反《企業年金辦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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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辦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
統一 |
用人單位存在違反《企業年金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 |
對用人單位處以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