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接受并配合勞動監察的情況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146 |
用人單位拒絕、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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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拒絕、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的。 |
統一 |
用人單位拒絕、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147 |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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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詢問的。 |
統一 |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詢問。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148 |
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報送用工信息等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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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拒絕提供或者報送用工信息等相關材料。 |
統一 |
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報送用工信息等相關材料。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149 |
用人單位出具偽證、隱匿證據、毀滅證據或者教唆勞動者進行虛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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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出具偽證、隱匿證據、毀滅證據或者教唆勞動者進行虛假陳述的。 |
統一 |
用人單位出具偽證、隱匿證據、毀滅證據或者教唆勞動者進行虛假陳述、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150 |
用人單位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登記保存措施的證據材料及相關設備擅自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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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登記保存措施的證據材料及相關設備擅自處理的。 |
統一 |
用人單位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登記保存措施的證據材料及相關設備擅自處理。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151 |
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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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
統一 |
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
處以罰款10000元 |
152 |
不按照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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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
統一 |
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
處以罰款10000元 |
153 |
經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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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統一 |
經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 |
處以罰款10000元 |
154 |
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未在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協助勞動保障部門處理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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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協助勞動保障部門處理事件;未到現場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參與人數不滿100人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未在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協助勞動保障部門處理事件。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參與人數100人以上不滿200人,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未在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協助勞動保障部門處理事件。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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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參與人數200人以上,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未在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協助勞動保障部門處理事件。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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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工資支付時拒絕提供本單位工資支付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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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被舉報、投訴的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工資支付時,拒絕提供本單位工資支付相關資料或者隱瞞事實、出具虛假資料或者隱匿、毀滅相關資料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一 |
被舉報、投訴的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工資支付時,拒絕提供本單位工資支付相關資料。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30000元;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12500元。 |
156 |
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工資支付時隱瞞事實、出具虛假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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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被舉報、投訴的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工資支付時,拒絕提供本單位工資支付相關資料或者隱瞞事實、出具虛假資料或者隱匿、毀滅相關資料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一 |
被舉報、投訴的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工資支付時,隱瞞事實、出具虛假資料。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30000元;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12500元。 |
157 |
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工資支付時隱匿、毀滅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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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被舉報、投訴的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工資支付時,拒絕提供本單位工資支付相關資料或者隱瞞事實、出具虛假資料或者隱匿、毀滅相關資料的,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
統一 |
被舉報、投訴的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工資支付時,隱匿、毀滅相關資料。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30000元,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12500元 |
158 |
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用電話、書面或者張貼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確認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當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用人單位名稱、涉嫌欠薪情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 |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涉及欠薪人數不滿3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涉及欠薪人數30人以上不滿100人。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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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涉及欠薪人數100人以上。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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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用人單位拒絕、阻礙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不得弄虛作假、阻礙、拒絕。 |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拒絕、阻礙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統一 |
用人單位拒絕、阻礙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10000元 |
160 |
用人單位經營場地所有人或者物業服務單位阻撓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欠薪案件調查人員調查取證 |
《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員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經營場地所有人或者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配合區人力資源部門的調查。 |
《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經營場地所有人或者物業服務單位阻撓區人力資源部門欠薪案件調查人員調查取證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統一 |
用人單位經營場地所有人或者物業服務單位阻撓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欠薪案件調查人員調查取證。 |
對用人單位經營場地所有人或者物業服務單位處以罰款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