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5-1-232-002
陳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的糾紛不能作為承包方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理由
| 關鍵詞
刑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承包方與發包方糾紛
|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深圳時某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某公司”)作為發包人以總價包干的方式將南寧市興寧區建安碧桂園星薈 1-4#樓精裝修工程項目發包給深圳市金某源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源公司”)。2019年5月被告人陳某某與金某源公司簽訂合同,由陳某某承包南寧市碧桂園星薈的泥水勞務項目,工期為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暫定總價3 095 514.53 元。簽訂合同后,陳某某先后招用被害人魏某甲、周某某、魏某乙等30名工人入場進行施工,并約定工資計算方式,承諾按月結算。2019年5月至9月,陳某某均能按約支付工人工資,但到10月陳某某開始未按約結算工資。在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陳某某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后,陳某某以拒絕領取文書、隱匿行蹤等方式仍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在金某源公司代陳某某支付發放部分勞動者工資后,陳某某仍拖欠30名勞動者工資,共計人?幣225 619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在貴州省?平縣新州鎮一酒店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歸案。
廣?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桂0102刑初21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陳某某支付被拖欠被害人工資人?幣225 619元。宣判后,陳某某提出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桂01刑終63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陳某某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報酬,經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于陳某某提出“其不是老板,只是幫金某源公司管理帶班,由于公司仍拖欠其的工程款,導致其沒有能力支付農?工工資,后續的農?工工資應由金某源公司向農?工發放”的辯解意?,經查,陳某某與金某源公司簽訂勞務協議,承包南寧碧桂園星薈項目1-4#樓的泥水工程,金某源公司按照合同進度按月支付給陳某某,陳某某雇傭工人按月結算工資給工人。陳某某作為勞務分包,明知工程款驗收完工前不會全額支付,金某源公司支付的款項應當優先保證工人工資足額發放。在案證據顯示金某源公司按照進度每月支付,陳某某因自身資金問題從2019年10月開始未能及時支付工人工資,導致工人鬧事、工期受阻,其經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逃避拖延。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并無不當。原判綜合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及認罪態度等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幣三萬元,量刑適當。
| 裁判要旨
工程承包方應當按照約定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施工期間,發包方依工程進度按期向承包方支付相關款項后,承包方應當優先保證工人工資的足額發放。承包方與發包方存在經濟糾紛,應當通過其他合法方式處理,不能以此作為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理由或借口。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276條之一、第52條、第53條、第64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條第1款
一審:廣?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法院(2022)桂0102刑初217號刑事判決(2022年8月3日)
二審:廣?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法院(2022)桂01刑終637號刑事裁定(2022年10月11日)
(刑四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