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你與用人單位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如果你是在去年3月入職的,那到現在有一部分請求已經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了。簡單來說,就是從你主張權利之日往前倒推一年,在一年以內的,沒有超過時效;在一年以外的,就超過時效了。
至于加班費的問題,就比較復雜了。
首先,如果是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的標準工時制,那么,每天在8小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工作日加班認定,每周在5天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休息日加班認定。
其次,如果存在加班,你能否主張加班費,還要看用人單位向你支付的工資中是否包含了加班費以及是否足額。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會對工資進行拆分,或者備注工資中包含加班費,這是可能會為司法機關所確認的。
第三,工作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8)×加班時數×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8)×加班時數×200%。然而,這里的“月工資”如何確定,還是個復雜的問題。簡單來說,如果有約定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般按雙方的約定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果沒有約定的,則一般會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最后,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在司法實踐當中,勞動者主張加班費,重點和難點是勞動者能否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以及具體的加班時長。此外,如果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有類似于未經批準不視為加班的規定,也是會影響是否存在加班事實的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