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7-2-186-013
李某訴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運動員持工資欠條起訴可作為普通?事糾紛處理
| 關鍵詞
?事 勞動報酬糾紛 工資欠條 受案范圍
|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1日,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給李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尚欠一線運動員李某某2018賽季績效工資及中甲聯賽贏球獎金共計295200元(大寫:貳拾玖萬伍仟貳佰整),我俱樂部承諾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向李某某支付上 述所欠款項。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在欠條上加蓋公章。因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未向李某某支付,李某某遂起訴請求其返還欠條所載的工資獎金295200元。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內0102?初3000號?事判決: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李晨光欠付工資、獎金295200元。宣判后,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內01?終6248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當按時發放。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工資及獎金未予發放,并為李某某出具欠條,對李某某要求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支付295200元工資獎金的訴請,予以支持。《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法院按照普通?事糾紛受理。”李某某以《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按照普通?事糾紛受理,無需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同時按照普通?事糾紛,應適用《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即“向人?法院請求 保護?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故李某某的起訴未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
| 裁判要旨
《中華人?共和國體育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將《中華人?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排除在體育仲裁范圍之外,明晰了體育仲裁的范圍。《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 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持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無需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因此,運動員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應納入人?法院?事案件受案范圍。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體育法》第92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
一審: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法院(2021)內0102?初3000號?事判決(2021年9月24日)
二審: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法院(2021)內01?終6248號?事判決(2022年2月21日)
(?一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