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6-2-490-006
灤縣某物流公司訴王某勞動爭議案
——掛靠經營者聘用的人員與被掛靠單位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 關鍵詞
民事 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 事實 掛靠
| 基本案情
原告灤縣某物流公司訴稱,其和第三人張某之間是?輛買賣合同關系,?輛登記在其名下但實際使用者是第三人。第三人在營運過程中雇傭了王某,王某由第三人管理、發放勞動報酬等,灤縣某物流公司和王某之間沒有任何關系。請求法院依法確認灤縣某物流公司和王某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被告王某辯稱,第三人張某租賃灤縣某物流公司?輛,以灤縣某物流公司的名義從事道路運輸,對于張某招聘的王某所受傷害,應當由灤縣某物流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應判決灤縣某物流公司和王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查明,灤縣某物流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成立,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普通貨物裝卸、倉儲服務;九座以上商用?、 卸貨?、農機?銷售。2015年9月1日,第三人張某的父親張某某與灤縣某物流公司簽訂?輛租賃協議,張某某租賃灤縣某物流公司的 21臺?輛,包括冀BU44**號?輛。合同約定:1、租賃方法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由張某某承擔該21輛?日后需交由龐大汽貿的全 部月租;2、雙方約定:月租交清后,經?證人同意,張某某對租賃物擁有100%的股權,有權對租賃物進行處置。在未交清月租之 前,租賃物所有權歸灤縣某物流公司方所有;3、權利與義務: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張某某負責對?輛進行維修、保養、加氣,并交納月租及保險,在租賃物期間所有的債權、債務、事故及責任全部由張某某負責,灤縣某物流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灤縣某物流公司負 責為張某某提供?輛出?前的所有相關手續。王某于2016年11月經人介紹認識了第三人張某,并由張某安排其成為冀BU44**號重型自 卸貨?的司機,從事運輸工作,由第三人張某為王某發放勞動報酬并負責對王某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王某在事故發生前不知道灤縣 某物流公司。第三人張某不是灤縣某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員。2016年12月2日3時,王某駕駛冀BU44**號重型自卸貨?與他人相撞,造成王某受傷。灤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灤勞人仲案【2017】147號仲裁裁決書,認為灤縣某物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單位,灤縣某物流公司將?輛租賃給自然人張某,張某以灤縣某物流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王某平時受張某管理,從事其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應認定為張某招用的勞動者,認定灤縣某物流公司應依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王某在受傷時與灤縣某物流公司之間 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裁定確認王某與灤縣某物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灤縣某物流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遂向人?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河北省灤縣人?法院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冀0223?初862號?事判決:灤縣某物流公司與王某之間事實勞動關系不成立。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冀02?終5614號?事判決:一、撤銷河北省灤縣人?法院(2018)冀0223?初862號?事判決;二、王某與灤縣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灤縣某物流公司不服,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法院于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冀?再191號?事判決:一、撤銷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法院 (2018)冀02?終5614號?事判決;二、維持河北省灤縣人?法院(2018)冀0223?初862號?事判決。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王某經人介紹被張某安排從事駕駛?輛的工作,日常工作受張某的管理,從張某處領取報酬,至事故發生前王某均不知道存在灤縣某物流公司。張某并非灤縣某物流公司的職工,張某之父張某軍與灤縣某物流公司之間簽訂有租賃合同,張某進行的經營活動不受灤縣某物流公司的支配。張某安排王某駕駛的?輛的行?手續雖在灤縣某物流公司的名下,但灤縣某物流公司是從張某處收取租賃費,張某使用?輛的所得利益與灤縣某物流公司無關。故灤縣某物流公司與王某之間不具備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本案亦符合《最高人?法院關于?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的精神。《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確定的是工傷保險責任承擔的問題,并非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二審依據該條款,確認王某與灤縣某物流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錯誤,應予糾正。
| 裁判要旨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宗旨在于更加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非改變認定勞動關系存在的實質要件,也不能作為反向推定勞動者與被掛靠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
| 關聯索引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
一審:河北省灤縣人?法院(2018)冀0223?初862號?事判決(2018年4月11日)
二審:唐山市中級人?法院(2018)冀02?終5614號?事判決(2018年8月31日)
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法院(2019)冀?再191號?事判決(2020年3月2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