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6-2-490-004
薛某景訴新疆某建設公司勞動爭議案
——建筑施工違法轉包、分包中勞動關系的認定
| 關鍵詞
民事 勞動爭議 違法轉包 分包 工傷保險 責任單位
| 基本案情
薛某景以在新疆某建設公司承包工地工作并受傷為由起訴請求:1.判令新疆某建設公司與薛某景解除勞動關系;2.新疆某建設公司支付薛某景工資3000元、墊付的工資4600元、墊付的吊籃運費1200元,合計8800元;3.2019年8月3日至解除勞動關系的3個月經濟 補償21750元(500元/天×21.75天/月×2個月);4.薛某景墊付的暫按醫療費7960.36元的25%的賠償費用5608.75元;5.補繳薛某景 2019年8月3日至今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期間利息;6.住院期間的醫療費7960.36元、輪椅費550元、伙?補助費5273.5 元,交通費200元、合計13983.86元;7.停工留薪期間的原工資待遇164625元(15個月×500元/天×21.75天/月×2個月+3天×500元/ 天);8.陪護費用5803元(5738元+21.75元/月×22天);9.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9372元(11個月×5392元/月);10.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暫按45904元(8個月×5738元/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暫按103284元(18個月×5738元/月),新標準頒布后庭審時確定 為準;11.依法駁回新疆某建設公司要求薛某景返還費用的請求;12.新疆某建設公司承擔訴訟費。
訴訟中,薛某景自愿放棄第二、三項訴訟請求,分別變更訴訟請求為第四項醫療費10000元、第六項醫療費10023.5元、第九項一 次性傷殘補助金119652元、第十項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224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17557元。
新疆某建設公司提出反訴請求:1.薛某景返還新疆某建設公司墊付的各項費用37507.01元;2.反訴費用由薛某景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5日,薛某景與新疆某建設公司項目經理宋某國簽訂《外墻外保溫一體板施工合同》,約定由薛某景分包新疆某建設公司承建的昭蘇墾區公安局業務用房及辦證大廳的墻面打底,墻面排版放線、線條金屬??制作安裝、粘貼10CM巖棉 一體板、撕保護膜、打膠、板面清理、電動吊籃租賃運輸等工程,承包方式為“清包人工費”。
2019年8月8日,薛某景在工地被吊籃砸傷,送往昭蘇縣人?醫院治療,新疆某建設公司墊付急診費用5550.31元(含救護?費用)。當日下午被送往兵團四師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造成薛某景右側肋??折、右側血氣胸、創傷性濕肺、右側橫突?折、? 盆?折、膀胱破裂、腸系膜破裂、左脛腓?開放性?折、陰囊血腫受損。經兵團四師醫院救治,薛某景逐漸康復出院。其于2019年8月 9日-2019年10月14日期間因?折住院治療66天,支出治療費用243741.14元;于2019年10月14日-2020年1月20日期間因關節脫位、 ?折等原因住院治療98天、支出治療費用39709.69元;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12日因肺炎等原因治療8天,支出治療費用及 2020年6月18日體檢費用合計9565.77元;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14日因肺炎等原因治療7天,支出治療費用10643.06元;于 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4日期間因尿道等原因治療7天,支出醫療費3135.47元和救護?費用120元;于2020年9月27日-2020 年10月10日期間因?折等原因住院治療13天,支出治療費用12016.05元;
2020年7月10日,薛某景的傷情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受傷害部位為:1.右側2-11肋?? 折;2.右側血氣胸;3.創傷性濕肺;4.T8-9右側橫突;5.L1-5右側橫突;6.盆??折;7.膀胱破裂;8.腸系膜破裂;9.右脛腓?開放性?折;10.陰囊 血腫。
新疆某建設公司給薛某景購買人血白蛋白24480元、養老院費用21210元、住院期間伙?補助費6010元、房租費、生活費11500 元、自購藥品529.2元、超市購買日用品、衛生用品、?品共計1025.6元、被褥費用300元、肢具費用1900元、護工費用54870元。
2020年12月14日,經第四師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傷保險待遇審核,其中包含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9日昭蘇縣人?醫院急診費用5550.31元(含救護?費用),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14日治療費用243741.14元、2019年10月14日-2020年1月20日住院治療費用39709.69元、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12日住院治療費用及2020年6月18日體檢費用兩項合計9565.77元、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14日住院治療費用10643.06元、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0日住院治療費用12016.05元,以上共計321226.02 元,第四師社保經辦機構給薛某景報銷了工傷醫療費288171.01元、伙?費3458元,共計291629.01元。
2021年1月4日,薛某景的傷情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四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認定薛某景的工傷級別為八級傷殘。
2021年1月14日,薛某景就要求新疆某建設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3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賠償金10328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5904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95283元、住院期間的伙?補助費4975元、交通費2300元、護理費86141元、住院醫療費 10579.65元向第四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5月9日作出的四師人勞仲案字[2021]第27號仲裁裁決 書,裁決:一、新疆某建設公司于裁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薛某景的停工留薪期工資32352元、支付住院期間護理人員工資45615元、兩項合計77967元;二、新疆某建設公司應于裁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協助薛某景辦理在第四師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按工傷待遇核定金額領取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待遇;三、薛某景應于裁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返還新疆某建設公司117062.83元;四、駁回薛某景的其他申訴請求。薛某景不服該裁決,于2021年5月27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8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 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64705元(5392元/月)。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霍城墾區人?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1)兵0401?初794號?事判決:一、新疆某建設公司支付薛某 景停工留薪期工資32352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4561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7056元,扣減新疆某建設公司已支付的護理費 54870元、養老院費用36102.6元、非因工傷產生的醫療費用24225.23元后,新疆某建設公司還應向薛某景支付59825.17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二、駁回薛某景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新疆某建設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宣判后,薛某景不服提起上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中級人?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兵04?終162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薛某景不服申請再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兵?申938號?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薛某景與新疆某建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2.薛某景上訴主張的各項費用是否成立;3.薛某景是否應返還新疆某建設公司墊付的相關費用。
關于焦點一薛某景與新疆某建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 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 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 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根據上述規定,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即使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會成為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主體。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與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承擔了用工主體責任的組織與個人不必然形成勞動關系。本案中,新疆某建設公司將承建的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中勞務部分發包給薛某景,雙方之間是施工合同關系。雙方之間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更沒有人身依附性,一審判決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新疆某建設公司雖與薛某景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對薛某景受傷依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薛某景以認定工傷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由,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無事 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薛某景上訴主張的各項費用是否成立的問題。新疆某建設公司為涉案工程項目投保了建設施工項目工傷保險,社會保險行政部?也認定薛某景為工傷,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薛某景因工傷住院所產生醫療費、住院伙?補助費、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薛某景向新疆某建設公司主張上述費用依據不足,不予支持,薛某景雖與新疆某建設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新疆某建設公司對薛某景受傷依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應當支付薛某景停工留薪期工資32352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4561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7056元。一審法院對上述三項費用認定的標準及金額說理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薛某景上訴主張的各項費用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三薛某景是否應返還新疆某建設公司墊付的相關費用的問題。二審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薛某景受傷后,新疆某建設公司為薛某景墊付了醫療費用、住院伙?補助費。后經社會保險行政部?核定,薛某景于2020年6月4日至12日、7月7日至14日的兩次住 院,屬于非因工傷住院,對這兩次住院的醫療費、住院伙?補助費未予核定報銷。因新疆某建設公司已先行墊付了薛某景這兩次住院的醫療費、住院伙?補助費,一審判決薛某景返還上述費用24225.23元并無不當。新疆某建設公司已先行支付的護理費54870元應予扣減;新疆某建設公司還支付了薛某景的養老院費用、房租費、生活費等費用,其中36102.6元費用新疆某建設公司承擔無法律依據,應予扣減。綜上,薛某景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 裁判要旨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即使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會成為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主體。
| 關聯索引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
一審: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霍城墾區人?法院(2021)兵0401?初794號?事判決(2022年5月25日)
二審: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中級人?法院(2022)兵04?終162號?事判決(2022年12月12日)
再審審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23)兵?申938號?事裁定(2023年11月13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