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6-2-490-002
董某某訴某出版社勞動爭議糾紛案
——人事爭議案件受案范圍及事業單位轉企后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
| 關鍵詞
?事 勞動爭議 人事爭議 受案范圍 事業單位轉企
| 基本案情
原告某出版社以董某某已辭職,雙方已解除人事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為由起訴請求:確認董某某1989年辭職行為有效,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董某某辯稱,某出版社至今沒有向其送達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決定,檔案仍在該社,故同意勞動仲裁裁決,不同意某出版社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出版社成立于1951年,原為國家新聞出版署所屬的事業單位。某出版社于1998年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2002年1月9日,某出版社同時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2009年2月24日,某出版社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證書》。2011年2月18日,某出版社名稱變更為某出版公司。
董某某自1975年開始在某出版社工作,1989年2月,董某某以借調形式至海南某公司工作,借聘期為三年。1989年8月4日,董某 某向某出版社遞交了辭職報告,在報告中表示想獲得高級職稱證明。同年,某出版社負責人在該辭職報告上批示人事部?按規定辦 理。董某某主張自己在提交辭職報告后,時隔幾日又分別給社?和人事處打電話,表示自己不辭職了。1990年1月,某出版社給董某某 開具了高級職稱證明。時隔6年后,董某某于1996年找到某出版社,要求安排工作。某出版社以董某某已于1989年辭職為由未給董某 某安排工作。此后,董某某一直向某出版社的上級機構某出版總社反映情況。2001年1月,某出版總社出具書面意?,同意某出版社對董某某辭職一事的處理。隨后,董某某于2001年2月向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廳仲裁辦公室提交了仲裁申請書,因得知某出版社已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董某某撤回上述仲裁申請。2002年3月,董某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關于董某某同志辭職的處理意?》,恢復與某出版社的勞動關系。仲裁機構支持了董某某的申訴請求,裁決維持某出版社與董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某出版社不服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董某某1989年辭職行為有效,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北京市東城區人?法院于2002年9月20日作出(2002)東?初字第3023號?事判決:一、確認董某某于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已從某出版社辭職,某出版社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董某某人?幣一萬四千八百零七元整。二、駁回董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董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法院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2002)二中?終字第9666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董某某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北京市人?檢察院就本案向北京市高級人?法院提出抗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法院于 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二中?再終字第09289號?事判決,維持該院(2002)二中?終字第9666號?事判決。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本案是否為勞動爭議糾紛,二是董某某的辭職行為是否成立。
關于本案是否為勞動爭議糾紛的問題。根據某出版社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1998年至2009年期間,某出 版社性質上應屬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全體職工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所在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本案中,董某某的仲裁請求是維持與某出版社的勞動關系,某出版社起訴要求確認董某某于1989年已經辭職。某出版社與董某某之間的糾紛從1989年遞交辭職報告起至2002年申請勞動仲裁,時間跨度較?,加之1998年某出版社開始實行企業化管理,本案涉及人事關系與勞動關系的銜接和變更問題。此外,最高人?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下發《人事爭議司法解釋》首次將部分人事爭議納入人?法院的受案范圍。本案董某某申請仲裁、某出版社起訴的時間為2002年,結合當時的法律政策,雙方無法就人事爭議提起?事訴訟。且本案二審終審后,董某某于2005年、2007年兩次向相關部?申請人事仲裁,但均未被受理。綜合某出版社性質變更情況及本案糾紛發生的背景,原審以勞動爭議糾紛受理并作出判決并無不妥。
關于董某某的辭職行為是否成立的問題。1990年9月8日,人事部發布《全?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 定》,對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的流程作出具體規定,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董某某于1989年8月4日遞交辭職報告,某出版社未能及 時辦理辭職手續。因《全?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實施于1990年9月8日,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董某某主張某出版社違反人事部相關規定,依據不足。本案中,董某某于1989年8月4日向某出版社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并由時任 社?批示按規定辦理。董某某雖主張撤回辭職繼續借調,但未能提交確實充分的依據,同時結合3年借調期滿后,董某某?期未和某出版社聯系的實際情況,可以認為董某某的辭職行為已經生效。
| 裁判要旨
1.人事爭議糾紛解決有其自身的發展歷程,與司法程序接軌后,人事爭議案件受案范圍、程序亦有明確規范,判斷一個案件是勞動爭議還是人事爭議,應結合當事人的訴求及案件客觀情況進行。
2.事業單位轉企后,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糾紛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 關聯索引
《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
一審:北京市東城區人?法院(2002)東?初字第3023號?事判決(2002年9月20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法院(2002)二中?終字第9666號?事判決(2002年12月13日)
再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法院(2015)二中?再終字第09289號?事判決(2015年10月16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