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7-2-490-001
李某訴某文化傳播公司勞動爭議案
——如何認定網絡主播與文化傳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 關鍵詞
?事 勞動爭議 網絡主播 合作協議 經濟補償
| 基本案情
李某與某文化傳播公司訂立《藝人獨家合作協議》,約定:李某聘請某文化傳播公司為其經紀人,某文化傳播公司為李某提供網 絡主播培訓及推廣宣傳,將其培養成為知名的網絡主播;李某有權參與某文化傳播公司安排的商業活動的策劃過程、了解直播收支情 況,并對個人形象定位等事項提出建議;李某直播內容和時間均由其自行確定,其每月獲得各直播平臺后臺禮物由公司和李某進行分 成。從事直播活動后,李某按照某文化傳播公司要求入駐直播平臺,雙方均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后李某因直播收入較低, 單方解除《藝人獨家合作協議》,并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某文化傳播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某文化傳播 公司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李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訴至人?法院,請求確認與某文化傳播公司之間存在勞 動關系,某文化傳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重慶市江北區人?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渝0105?初8250號?事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提 出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渝01?終1910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從管理方式上看,某文化傳播公司沒有對李某進行勞動管理,李某直播地點、直播內容、直播時?、直播時 間段并不固定,亦無需遵守某公司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從收入分配上看,公司沒有向李某支付勞動報酬,李某的直播收入主要是通 過網絡直播打賞所得,公司僅是按照約定比例進行收益分配,無法掌控和決定李某的收入金額。從工作內容上看,李某從事的網絡直 播活動并非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直播平臺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網絡直播本身不屬于公司的經營范圍,無法認定李某從事直播活動 系履行職務行為。因此,李某與某文化傳播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對李某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裁判要旨
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簽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包裝推薦,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注冊,從事網絡直播活動,并按 合作協議獲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沒有對網絡主播實施勞動管理行為,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并非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 基于合作協議獲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報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網絡主播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 各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1條
一審:重慶市江北區人?法院(2018)渝0105?初8250號?事判決(2018年12月7日)
二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法院(2019)渝01?終1910號?事判決(2019年3月28日)
(?一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