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傷職工在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后,還能要求所在單位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嗎?
案情
黃某某于2016年2月20日入職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工作,2016年4月26日黃某某在工作中受傷。2016年9月19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黃某某屬于工傷。2017年6月22日,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黃某某構成九級傷殘,醫療終結期至2017年4月26日。
2016年7月26日,黃某某向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出具了一份《協議書》,確認公司承擔了一切治療費用,雙方協商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向黃某某賠償86000元,之后雙方再無任何關系。
后黃某某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1、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向黃某某支付精神賠償金20000元;2、案件訴訟費用由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雙方對黃某某遭受工傷構成九級傷殘的事實并無異議,對該部分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黃某某受傷屬于工傷,因此黃某某可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為黃某某辦理工傷保險的,則應承擔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黃某某所遭受的工傷,雖亦屬于人身損害,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該司法解釋。因此黃某某應在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要求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其要求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應支持。
一審判決結果
駁回黃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黃某某負擔。
二審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上訴人(注:是指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是否應向上訴人(注:是指黃某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工作過程中受傷已被依法認定屬于工傷,該工傷是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工作時即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屬于安全生產事故,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調整。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據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上訴人因安全生產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并造成工傷九級傷殘的后果,在身體上和精神上均遭受了損害,被上訴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崗位危害因素告知義務、勞動防護義務,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僅就工傷賠償金達成了協議,現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承擔的相應工傷待遇責任之外要求賠償精神損害20000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20xxx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上訴人黃某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均由被上訴人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負擔。
律師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而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此,當職工發生工傷時,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以及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進而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而不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而工傷職工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是不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因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是處理民事侵權糾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項目。當然,這只是正常情況下的處理程序,法律法規如果對此作出了特別規定的,則應按照該特別規定進行處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第5條規定:“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工傷或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雖然該篇司法解釋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廢止,但該條規定的立法精神和處理原則還是一以貫之的,因為《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并沒有廢止。
《安全生產法》(2021修正)第56條第2款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根據該規定,如果職工發生工傷是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那么該職工除了可以依法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以外,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上述案例中二審法院之所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黃某某要求深圳某五金制品公司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的請求,依據正在于此。
因此,正常情況下,工傷職工是不能要求所在單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但如果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那就可以依據該特別的規定要求所在單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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