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爭議裁判觀點集成系列003
摘要:法院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其因申請財產保全支出的保全費的請求予以支持,但認為其因申請財產保全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并非必要支出,故對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該費用的請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劉某某以深圳市某電子支付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深圳市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請求:1、確認雙方于2022年3月4日起解除勞動合同;2、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出具離職證明材料;3、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2000元;4、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工資30360.83元;5、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加付賠償金16000元;6、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保全費1503.6元。
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結果為:1、準許申請人撤回關于確認雙方于2022年3月4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的仲裁請求;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間的工資30360.83元;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離職證明;4、駁回申請人其他的仲裁請求。
劉某某對該裁決結果不服,以深圳市某電子支付公司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2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間工資共計31089.6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本案勞動仲裁申請財產保全而支出的保全費損失1503.6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出具離職證明材料;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裁判觀點】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七、關于保全費。經查,原告()因與被告()的案涉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向本院申請了財產保全【(2022)粵0304財保126號】,并向本院繳納了財產保全費803.6元,同時,因保全提供擔保需要支出了保全保險費700元。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并因此繳納的保全費系因追索勞動報酬,故要求被告承擔保全費803.6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全保險費700元并非必要支出,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某電子支付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間的工資30360.83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電子支付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支付保全費803.6元;
三、被告深圳市某電子支付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出具書面離職證明;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4民初47244號民事判決書。
【律師評析】
本案劉某某在申請仲裁以后向福田法院申請保全深圳市某電子支付公司的財產78360.83元(32000+31089.6+16000),故須向福田法院繳納保全費803.6元。另,其申請財產保全選擇了提供保險公司擔保的方式,向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700元。福田法院對本案的裁判結果表明,對于勞動者申請財產保全向法院交納的保全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只要勞動者的其他請求獲得支持或者部分獲得支持,則法院對保全費的請求也是予以支持的,而且是全額支持,而非按勝訴比例支持。但對于因申請財產保全須提供擔保而支出的保險費,法院則認為該費用“并非必要支出”,因而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該費用的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要注意的是,在勞動者在仲裁階段申請財產保全的情況下,對于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其向法院交納的保全費的請求,勞動仲裁委是不會支持的,因為他們認為該爭議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不在其處理范圍之內。但在勞動者的立場上,還是應當在仲裁階段加上這項請求的,這樣便經過仲裁的前置程序了。如果勞動者對裁決結果不服,可以就該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對該事項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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