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爭議裁判觀點集成系列002
摘要:勞動仲裁委以勞動者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與某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請,讓該企業受到了啟發并有了底氣,在法院訴訟階段辯稱該勞動者“未在其處工作過”。最終法院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和企業微信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龍某某以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為被申請人向深圳市龍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以龍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與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為由通知不予受理,龍某某遂以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為被告向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5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9511.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4302元。
原告龍某某主張,其是經被告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員工張xx招聘后于2021年12月18日入職被告處,在喜家德前海店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被告也未為其繳納社保,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后其于2022年5月25日離職。就此,龍某某提交了《聊天記錄截圖》《打卡記錄》《銀行轉賬記錄》《企業微信截圖》等證據予以證明。
被告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主張龍某某未在其處工作過。但在庭審中確認張xx系其員工,現已離職。
【裁判觀點】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在“位居前海走向卓越喜家德”微信群中,張xx曾在2022年1月10日向原告索要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用于發放工資,原告回復“收到,已私發”。該群聊中定期發送員工考勤表,考勤表顯示有原告的考勤記錄。被告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董志模也在該群聊中,群聊中的人員均稱其為領導。原告的企業微信顯示,原告歸屬于“喜家德”企業中的“深圳董志模區域”,職位為二級菜品技師。本院認為,原告受被告的勞動管理,從事與被告業務相關的工作,并由被告員工為原告處理工資發放事宜,足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一、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龍某某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5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15066.82元;
二、駁回龍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9民初10690號民事判決書。
【律師評析】
本案很可能是由于龍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龍某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與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龍某某提出的仲裁申請,從而給了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以龍某某不是其員工進行抗辯的啟發和底氣。但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不清楚的是,勞動仲裁委的立案審查標準和司法認定標準完全是兩個概念。的確,現實中勞動仲裁委可能會因為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社保繳費記錄等證據,哪怕提交的銀行賬戶流水顯示并非由用人單位的對公賬戶支付工資,可能就會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從而認定不符合立案條件而不予受理申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然而,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跳過”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一旦進入審理程序之后(無論是法院訴訟階段還是仲裁階段),其實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標準是很“松”的。具體而言,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具備主體資格,且符合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持續穩定地為該單位提供勞動,并從該單位處獲取勞動報酬的基本特征,一般都會認定雙方成立勞動關系。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認定不成立勞動關系真的是少數的例外情況。
本案中,龍某某系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微信工作群的成員,且在該微信群中定期發送的考勤表中也有龍某某的考勤記錄。此外,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承認張xx系其員工,而張xx曾在微信群中向龍某某索要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用于發放工資,龍某某回復“收到,已私發”。同時,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董志模也在該群聊中,群聊中的人員均稱其為領導。而龍某某的企業微信則顯示,其歸屬于“喜家德”企業中的“深圳董志模區域”,職位為二級菜品技師。這些證據反映的事實,已經足以認定龍某某為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工作(亦即具有用工事實)。當然,為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工作,不一定就是勞動關系,也可能是兼職、臨時提供勞務等關系,但顯然,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主張龍某某未在其處工作過”,是明顯違背基本事實的。在此情況下,除非深圳喜家德餐飲企業能夠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龍某某系兼職、臨時提供勞務等關系,否則,基本上就會認定雙方成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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