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李四,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135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楊錦浩,廣東行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98xxxxxxxx。
第一被申請人: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xxxxxxxxxxxD
法定代表人:xx,職務: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xxxxxxxxxxx
電話:0755-xxxxxxxx;138xxxxxxxx
第二被申請人: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xxxxxxxxxxxR
法定代表人:xx,職務:董事長兼經理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xxxxxxxxxxx
電話:028-xxxxxxxx;138xxxxxxxx
第三被申請人: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xxxxxxxxxxxM
法定代表人:xx,職務:董事長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xxxxxxxxxxx
電話:150xxxxxxxx;138xxxxxxxx
請求事項:
一、裁令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每月拖欠30%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52500元;
二、裁令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間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41284.26元;
三、裁令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12528.1元;
四、裁令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2年3月7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間的未休年假工資55411.49元;
五、裁令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3年9月份的報銷款1076.31元;
六、裁令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元;
七、裁令第二被申請人和第三被申請人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合計金額:267800.16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22年3月7日在第一被申請人處入職,擔任銷售總監一職。雙方約定申請人試用期(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的工資標準為20000元/月,轉正后的工資標準為25000元/月,且約定申請人每月享受的津貼標準為餐費補貼700元、交通補貼300元、通訊補貼2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第一被申請人每月只向申請人發放稅前工資的70%(即17500元),剩余30%的部分(即7500元)延遲發放,截至2023年7月31日,第一被申請人共拖欠申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每月30%的工資合計為52500元(7500元×7)。而對于申請人2023年8月的工資21442.92元{25000元(月薪標準)+700元(餐費補貼)+300元(交通補貼)+200元(通訊補貼)-1400元(養老保險)-350元(醫療保險)-7.08元(失業保險)-3000元(住房公積金)-0元(個人所得稅)},以及2023年9月的工資19841.34元{25000元-(25000元÷21.75天×1天)+700元(餐費補貼)+300元(交通補貼)+200元(通訊補貼)-1400元(養老保險)-350元(醫療保險)-7.08元(失業保險)-3000元(住房公積金)-452.15元(個人所得稅)},合計41284.26元,第一被申請人至今沒有支付。
2023年9月27日,第一被申請人在缺乏依據的情況下向申請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單方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應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認定。故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第一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12528.1元(28132.03×2×2)。同時,因第一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已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就上述拖欠申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52500元以及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間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41284.26元,第一被申請人理應向申請人付清。
此外,就申請人在第一被申請人處就職期間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天數23天,第一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資55411.49元{(25000元+1200元)÷21.75天×23天×200%}。另,對于2023年9月份申請人因公支出的交通費等費用1076.31元,申請人已于2023年9月27日提交報銷申請,但第一被申請人至今未向申請人支付該報銷款。
由于第一被申請人拒不支付上述勞動報酬和賠償金等費用,損害了申請人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特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仲裁。對于申請人為本案支付的xx元律師代理費,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58條的規定,第一被申請人應當承擔5000元。另外,因申請人在職期間同時被安排為第二被申請人和第三被申請人提供勞動,且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均系關聯企業,構成混同用工關系,故第二被申請人和第三被申請人對于上述費用應當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綜上,請求貴委依法裁如所請,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李四
xxxx年xx月xx日
相關鏈接:本案《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