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目錄及說明
提交人訴訟地位:■原告(申請人)□被告(被申請人)□第三人
名稱/姓名:深圳xx有限公司
序號 |
證據名稱 |
證明內容 |
頁碼 |
備注 |
1 |
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成勞人仲案〔2023〕xxxxx號仲裁裁決書 |
證明本案已經過仲裁的前置程序。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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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證明 |
證明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仲裁裁決書。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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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簡易勞動合同 (20200813-20211231) |
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被告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4000元。且第六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第2款約定:“乙方(被告)同意按照制度同意績效考核,認可考核結果,將作為調整乙方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由此證明被告的勞動報酬中是包含績效工資的,且被告同意接受原告的績效考核制度。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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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電子郵件《xxx運營&設計轉正薪資方案》 |
原告公司人事主管蘇x于2020年9月3日發送給被告的電子郵件附件《xxx運營&設計轉正薪資方案》中明確載明被告的工資架構為:常規工資+績效工資。其中,常規工資中基本工資一項為4000元。這與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是一致的,且被告對該工資架構是完全知悉的。 |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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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簡易勞動合同 (20220101-20231231) |
原、被告于2022年1月1日續簽的勞動合同中仍然約定被告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4000元。且第六條第2款仍然約定:“乙方(被告)同意按照制度同意績效考核,認可考核結果,將作為調整乙方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證明被告的勞動報酬中是包含績效工資的,且被告同意接受原告的績效考核制度。 |
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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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告在仲裁階段提交的證據2企業郵箱截圖、調崗通知函 |
證明無論是自2021年9月起“薪資由原5800/月上漲為6800/月”,還是自2022年1月1日起“薪資由原6800/月調整為6000/月”,都是原告根據被告的工作表現及公司的經營效益狀況單方作出的調整,而從來不是原、被告對勞動合同內容經協商一致進行的變更。這實際上是原告根據制度對被告的績效工資單方作出的提升或降低。 |
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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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xx有限公司員工薪酬制度 |
原告公司的員工薪酬制度規定,設計崗位的底薪為4000元,績效工資由原告根據公司經營效益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來核發。在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被告是同意按原告的制度進行績效考核,且同意將考核結果作為調整薪酬的依據的(詳見證據3、證據5)。 |
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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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審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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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xxx專賣店銷售報表、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京東店銷售收入截圖 |
被告負責設計工作的京東平臺的專賣店,自2021年以來銷售收入不斷減少。其中,2020年度的營業額為xx元,2021年度降至xx元,2022年度降至xx元。證明原告公司的經營效益狀況非常不好。 |
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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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貨平臺尚未付清原告的銷售款截圖 |
被告負責設計工作的有貨平臺的專賣店,總計xx元的銷售款一直未能收回,而且該平臺公司現已進入破產重整程序。證明原告公司的經營效益狀況非常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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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貿服務有限公司債權申報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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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三在仲裁階段提交的證據4微信聊天記錄 |
被告提交的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對被告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恰恰證明原告沒有辭退被告,且被告最終也認為原告并沒有將其辭退,而稱要繼續上班。 |
2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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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證據均為復印件
提交人: 簽收人:
提交時間: 簽收時間:
本案的訴訟請求為:
一、判令原告無須向被告支付2023年1月、2月工資差額4000元;
二、判令原告無須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