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關于《深圳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補充通知
深人發〔2007〕104號
各區人事局,光明新區管委會人力資源辦,市直各有關單位:
在推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中,一些單位就執行《深圳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深人發〔2007〕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遇到的具體問題向我們反映。為統一政策、統一做法,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參照執行。
事業單位黨政正職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聘任(任命)部門委托其主管部門與其簽訂聘用合同,副職人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以及《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關于尚未確定擬任法定代表人的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非法人機構聘用合同簽訂問題。
尚未進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登記的事業單位,應盡快確定擬任法定代表人,完成事業單位登記手續,然后進行聘用合同的簽訂工作。
多種編制形式單位中,使用事業編制并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進行了工資套改的人員,也應開展聘用制改革,簽訂聘用合同。
由企業轉為事業單位的,在完成轉制過渡工作,按學歷、職務等條件核定調入工資后,再開展聘用制改革,完成工作人員聘用合同的簽訂工作。
(一)關于事業單位中黨群組織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崗位的確定問題。
事業單位中黨群組織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合同中聘用崗位按照《工作指引》的格式填寫,并注明職務產生、任用的方式和依據。
(二)關于尚未參加工資套改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崗位的確定問題。
未參加工資套改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應依據現聘任的職務或技術等級,按照《工作指引》第四條第(六)項表1至表3的對應關系,確定聘用崗位類別和等級。
試用期人員在工資套改時未確定崗位類別和等級,在簽訂聘用合同時不填寫崗位類別和等級,只填寫工作部門和從事的具體工作。其合同編號中的第②部分統一填寫為“SY99”。
工改后由于學歷、職務、職稱等變動重新核定工資的人員,按最近一次工資核定的結果來確定聘用崗位的類別和等級。
此次改革中符合提前退休、退職條件的工作人員,經本人申請、組織批準,并按人事管理權限報市、區有關部門批準后,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相關手續。
此次改革中要求辭職的,或事業單位提出辭退的,按照《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深府〔1994〕14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后,出現辭聘或解聘的,應按管理權限報備。
聘三、四級管理崗位辭聘或解聘的,報市政府事前備案;聘五、六級管理崗位辭聘或解聘的,按管理權限報市、區組織人事部門事前備案。聘七級及以上專業技術崗位辭聘或解聘的,報市人事部門事前備案。其余人員按管理權限報市、區人事部門事后備案。
(一)關于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后,其工作人員與公務員交流的問題。
按照《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7號),事業單位聘用制改革后,其管理崗位的一到十級分別與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對應。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仍暫按現行有關辦法和管理權限與公務員進行交流,待國家關于公務員調任的有關規定出臺后再作調整。
(二)關于原已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次簽訂聘用合同期限確定問題。
原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此次簽訂聘用合同時應按照國辦發〔2002〕35號以及《工作指引》要求重新確定合同期限。其中符合簽至退休條件的,可按要求將合同期限定為簽至退休。
按照《關于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的規定,如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以干部檔案和戶籍檔案最先記載的為依據。此類人員在簽訂聘用合同時,其出生年月依此確定,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注明。
(四)關于個別在2004年8月1日后調入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簽定合同的問題。
此類人員如進行了工資套改,應與2004年8月1日之前進入事業單位的其他工勤人員一樣簽訂聘用合同。
(五)關于事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的,原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的處理問題。
聘用合同簽訂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的,不影響原簽訂的聘用合同的履行。受聘人與原法定代表人簽訂的聘用合同仍在有效期內的,繼續執行,不重新簽訂合同。原聘用合同到期或需要變更的,與新的法定代表人簽訂。
(六)關于原《深圳市職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
事業單位原已與受聘人簽訂原《深圳市職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均須重新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原合同尚未到期的,應在新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中明確同時終止原合同。
各單位在改革中有何問題可繼續向我們反映,我們將依據相關政策予以明確。
深圳市人事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