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年來經濟下行,所以經常有人會咨詢有關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問題。首先回答很多人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那就是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決定停工、停產?筆者的分析是,法律、法規其實均沒有直接針對該問題作出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法律、法規實際上并沒有對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或者在何種情況下有權決定停工、停產的問題直接作出規定。然而,無論是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還是《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又或是《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其中都有關于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期間如何支付工資和生活費的規定。這無疑隱含了一層意思,那就是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是可以停工、停產的,只是區別在于,如果非因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而如果是因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的,則無須支付。
在司法實踐當中,確實也是這樣處理的。對此,往往有人會提出質疑,用人單位可以隨便決定停工、停產,權利也太大了吧?問題其實并沒有那么簡單!首先,用人單位決定停工、停產,必須是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而不能是針對個別員工的惡意停工。就此,司法機關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對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合理性作出評判。其次,在現實當中,如果用人單位由于重新裝修經營場所等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原因而需要停工、停產,或者由于沒有業務訂單而停工、停產的,沒有理由不允許,而強制用人單位必須開業經營。此外,很多用人單位基于各種原因會在春節期間多給員工放假,這其實也屬于停工、停產。這些情形都屬于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的范疇,應當允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而作出停工、停產的安排。最后,用人單位雖然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決定停工、停產,但這也是有代價的,那就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一般而言,如果不是客觀需要,哪個用人單位會愿意給自己的員工支付工資或生活費,而不需要他們上班提供正常勞動呢?
至于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的標準,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22修正)》第28條的規定,具體標準如下:
(一)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二)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一直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很多人不太明白這里的“工資支付周期”是什么意思!其實很簡單,通俗一點說,就是看用人單位原來是按日、按周、按月還是按季度、按年給你計發工資的。假設按月計發工資,那么“工資支付周期”就是月,在確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標準時,通常就是第一個月(最長三十日)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從第二個月起按照每月1888元(2360元×80%)的標準支付生活費,直至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當然,這些估計很多人都已知道,而且網上也有不少相關的文章。關鍵是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該如何確定,這恐怕才是很多人最想知道的知識點,而這也才是本文的重點。
根據筆者的研究和總結,深圳司法實踐當中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的具體標準時,一般遵循這樣的原則:
每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司法機關都會先就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作出認定。而該認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通常就會用來計算停工、停產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
深圳地區早已全面推行勞動爭議案件要素式辦案模式,由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要素,故對于每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司法機關都會首先就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進行查明和認定。而認定的該工資標準,通常就會用來計算停工、停產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
例如齊某與深圳某實業發展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4)粵0307民初4771號民事判決書}中,當事人雙方對于齊某的工資標準是存在爭議的,因而司法機關首先需要就該問題作出認定:“關于工資標準問題。被告(即深圳某實業發展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舉證證明原告(即齊某)的工資標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能印證其月工資標準為10000元,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關于其工資標準的主張。”
在此基礎之上,無論是計算齊某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間(32個月零2天)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還是計算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停工、停產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1個月)的工資,都是以10000元/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計算的。具體為:“經核算,本院認定被告應支付原告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336930.76元【10000元×33個月+10000元÷21.75天×2天+(2360元×3個月+2360元÷21.75天×4天)×80%】。”
再如彭某與江西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5民初24912號民事判決書},彭某的在職時間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0月20日,勞動仲裁委按照彭某實際在職的幾個月的工資情況計算了其月平均工資為5755.25元,并將此認定為彭某的月工資標準。
2022年3月14日至3月21日期間江西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新冠疫情被迫放假,但未支付彭某該期間的工資,于是司法機關認定該公司應補發彭某該期間(6個工作日)的工資1587.66元(5755.25÷21.75×6)。與此同時,司法機關裁判江西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向彭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也是以5755.25元為基數進行計算的(5755.25×1)。
由此可見,如果問停工、停產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應按什么標準發放工資,答案是“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而何謂“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在司法實踐當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司法機關首先會認定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之后一般就會以此為基數來計算停工、停產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
這里有兩點需要說明:第一,司法機關認定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不會以書面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很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會遠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標準),而是會根據實際執行的工資標準進行認定。第二,既然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那加班費肯定要剔除掉。至于提成、績效、獎金、補貼等項目是否要剔除掉,下面結合幾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說明。
一、如果勞動者的工資雖由多個項目構成,但每月的工資總額是固定的,一般會將該固定的工資總額認定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例如段某與深圳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7民初20805號民事判決書},段某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3840元+崗位工資2880元+績效工資2880元,合計每月9600元,且數額固定。最終,無論是計算2022年9月24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期間的停工工資,還是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司法機關均以9600元/月的工資基數進行計算。
二、如果勞動者的工資由多個項目構成,其中有的項目數額固定、有的不固定的,通常會將其中固定的項目相加的總額認定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例如黃某與深圳某管理咨詢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30768號民事判決書},黃某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3000元+住房補貼4800元+績效工資7000元+駐外補貼+電腦補貼50元+提成工資等,其中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績效工資、電腦補貼每月固定發放,共計14850元。最終,司法機關以14850元/月的工資基數計算停工停產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具體如下:
“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深圳某管理咨詢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照約定支付一個工資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單位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即黃某2020年2月1日至4月9日的工資應全額發放,4月10日至5月20日期間的生活費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按黃某每月固定工資14850元標準,經計算,2020年2月黃某應發工資19042.70元(14850+4192.70),3月應發工資為14850元,4月應發工資5993.10元(14850÷21.75×7+2200÷21.75×15×80%),5月應發工資1132.87元(2200÷21.75×14×80%),以上共計應發41018.61元。”
又如馮某與深圳某菜館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5民初22053號民事判決書},馮某每月的基本工資為4000元,另有提成。最終,由于提成數額不固定,司法機關以基本工資4000元/月為基數計算停工停產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4000元/月÷21.75天×20.5天=3770.11元。
再如馬某某與深圳某裝飾產業園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9民初15727號民事判決書},馬某某的工資結構為:由計件工資及派工工資組成,計件工資及派工工資超出6000元時,按實際金額發放工資,未超出6000元則按6000元發放保底工資。由于馬某某每月工資數額不固定,司法機關最終以6000元/月的保底工資為基數計算停工停產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具體如下:
“本案中,原告(即深圳某裝飾產業園公司)確認因疫情原因停工停產,于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間安排被告(即馬某某)放假。原告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向被告支付2022年2月份的工資6000元,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向被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間的生活費2966.85元(2360元×80%+2360元×80%÷21天×12天),合計8966.85元。”
至此,我們可以總結出司法實踐中確定計算停工停產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基數的三點原則:第一,一定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收入,加班費要剔除;第二,提成由于每月數額不固定,而且與出勤無關,所以一般不納入工資總額;第三,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補貼等項目,如果每月數額基本固定的,一般會納入工資總額。
當然,總的原則還是一般先認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并以此作為計算停工停產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基數。以上提煉的三點原則,算是在總原則的基礎上作出的進一步說明。在進行個案處理時,可能會與本文總結和提煉的原則有所出入,但總體而言偏差不會太大。司法實踐當中,基本上就是這么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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