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07-1-490-006
張某雷訴北京某國際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通過配偶投資經營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屬于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
| 關鍵詞
?事 勞動爭議 競業限制 配偶 違約責任 權利平衡
|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1日,張某雷入職北京某國際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體育公司),任教學研發中心總經理,負責教學教研管理。雙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張某雷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及兩年的競業限制期間,不得實施違反競業限制的相關行為,同時約定競業限制期間某體育公司向張某雷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張某雷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前12個 月張某雷自某體育公司及關聯公司取得收入的10倍。張某雷于2021年7月31日離職,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4097.44元。某體育公司向張某雷支付了5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張某雷之妻于2021年12月變更為天津某冠公司的投資人(持有95%的股份),經營業務與某體育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張某雷之妻投資的天津某冠公司的關聯公司為張某雷繳納社會保險金。某體育公司認為張某雷違反 競業限制約定,應返還競業經濟補償并承擔違約責任,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張某雷返還某體育公司競業經濟補償、支付違約金。張某雷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無需返還競業經濟補償金及支付違約金。
北京市朝陽區人?法院于2023年09月27日作出(2022)京0105?初71326號?事判決:一、張某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 返還某體育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34038.04元;二、張某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某體育公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40000 元;三、駁回張某雷的其他訴訟請求。張某雷與其體育公司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法院于2024年02月 04日作出(2024)京03?終683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張某雷任教學研發中心總經理,負責管理工作,對某體育公司的經營管理有決策權,應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等 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張某雷之妻作為投資人的天津某冠公司,在經營業務上與某體育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屬于競業限制單位。考慮到張某雷與配偶之間具有緊密的人身和財產關系,經濟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且其配偶的投資行為發生在張某雷從某體育公司離職后,故認定張某雷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綜合考量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害、勞動者的主觀過錯程度、工資收入水平、職務、在職時間、違約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經濟補償數額以及當地的經濟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張某雷支付某體育公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數額,并判令返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約定競業限制等方式,約束勞動者再就業方向,保護企業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通過配偶通投資經營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違反了競業限制的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認定勞動者承擔的競業限制違約責任時,應當秉持適當懲戒與維持勞動者生存并重原則,衡平勞動者自主擇業權與市場公平競爭之間的關系,合理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90條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法院(2022)京0105?初71326號?事判決(2023年9月27日)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法院(2024)京03?終683號?事判決(2024年2月4日)
(?一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