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07-1-490-003
圣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
——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勞動者與平臺用工合作企業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
| 關鍵詞
?事 勞動爭議 確認勞動關系 平臺用工合作企業 個體工商戶 承攬協議 新業態用工
| 基本案情
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某網絡公司)經營范圍為互聯網技術開發、人工送貨服務等,承包“餓了么”平臺蘇州市?丘區滸墅關片區的外賣配送服務。2019年4月25日,圣某歡通過蜂?團隊版APP,注冊成為“餓了么”平臺滸墅關片區外賣員,并根 據提示講出“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5月30日,江蘇某網絡公司與第三人江蘇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某管理公司)簽訂 服務協議,約定委托江蘇某管理公司提供市場推廣服務;江蘇某管理公司承接項目后可以另行轉包,接活方在執行任務期間受到或對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傷害,江蘇某管理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每月雙方對上個月接活方名單、傭金費用、服務費用等進行 核對,由江蘇某網絡公司支付給其設在第三人平臺的賬戶,由第三人平臺從該賬戶劃至接活方賬戶。6月10日,圣某歡與江蘇某管理公 司完成《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電子簽章,協議內容為委托其注冊個體工商戶等。同日,以個體工商戶名義與江蘇某管理公司完成《項目轉包協議》電子簽章,約定:雙方系獨立的?事承包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個體工商戶獨立承包配送服務業務,承擔承攬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一切?險和責任;江蘇某管理公司按月將服務費結算到個體工商戶。6月13日,個體工商戶成立,經營范圍為市場營 銷策劃、市場推廣服務、展覽展示服務。
2019年6-8月,江蘇某管理公司向圣某歡發放5035.5元、6270.5元、5807.7元,同年9月,案外人某外包服務(遼寧)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發放6305.8元。圣某歡蜂?APP中薪資賬單?面顯示薪資規則說明為江蘇某網絡公司制定,薪資構成包括底薪、提成、補貼獎勵等,其中底薪0元。江蘇某網絡公司為圣某歡購買雇主責任險。圣某歡在外賣配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因申報工傷事宜發生爭議,圣某歡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在2019年4月25日至8月24日(原告注冊為專送騎手)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裁決不予支持;圣某歡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結合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餓了么”平臺蘇州地區運營商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說明、后臺信息、蜂?團隊版 APP官方內網介紹等證據,法院查明:1.圣某歡通過蜂?團隊版APP接單,接單后使用自有?輛配送,江蘇某網絡公司要求每天上午7- 8點上班、進行早會,請假會扣除相應獎勵。“餓了么”平臺滸墅關片區調度員付某為圣某歡同事,均受江蘇某網絡公司經理李某管理,薪酬按單計算無底薪,公司雖未規定上班時間,但規定全勤獎需每天接單不少于10單。2.圣某歡于2019年4月25日注冊為蜂?專送騎手,解綁后又于2020年12月17日注冊成為蜂?眾包騎手。3.蜂?專送騎手與眾包騎手工作模式存在區別:第一,注冊方式上,蜂?團隊APP不對公眾開放、專送騎手通過站點下載注冊,蜂?眾包APP對公眾開放;第二,派單方式上,平臺根據定位向專送騎手派單, 騎手不可拒絕,特殊情況不能接單需申請訂單調配,眾包騎手可自行決定是否搶單;第三,騎手管理上,專送騎手受其專屬站點管理,站?決定訂單調配、騎手排班,騎手需按排班上線接單,眾包騎手可隨時上下線;第四,在薪資構成及結算上,專送騎手薪資包 括訂單提成、騎手補貼及其他補貼等,而眾包騎手收入來源于訂單提成。
江蘇省蘇州市?丘區人?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0)蘇0505?初5582號?事判決:原告圣某歡與被告江蘇某網絡公司之間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宣判后, 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主要根據勞動者工作內容是否屬于用人單位主營業務范圍、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勞動報酬等因素確定。
首先,圣某歡注冊成為蜂?團隊版外賣騎手,隸屬于江蘇某網絡公司承包的“餓了么”平臺滸墅關片區站點,其從事外賣派送服務屬于江蘇某網絡公司主營業務。其次,江蘇某網絡公司對圣某歡進行實質管理。圣某歡注冊成為專送騎手需通過站點才能完成,圣某歡通過平臺APP接單,根據勞動表現獲取薪酬,不得拒絕平臺派發訂單,特殊情況不能接單也需向江蘇某網絡公司申請訂單調配。雖 然雙方對騎手上線時間是否有要求存在爭議,但江蘇某網絡公司確實在站點安排專人進行監管,為圣某歡購買雇主責任險。結合付某濤證言可認定,圣某歡平時工作受站點管理,江蘇某網絡公司也制定了考勤規則。再次,江蘇某網絡公司與圣某歡實際結算薪資。從蜂?團隊版APP薪資賬單中的薪資規則說明、平臺服務協議以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說明可看出,圣某歡薪資來源、 薪資規則制定方為江蘇某網絡公司,發放金額需江蘇某網絡公司確定,江蘇某管理公司僅受委托代為發放薪資。
關于平臺服務協議、項目轉包協議、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的性質。首先,項目轉包協議、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為打印件、僅有電子簽章,僅憑圣某歡注冊時說的“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不能認定其已知曉法律后果并同意協議內容。江蘇某網絡公司引導圣某歡注 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以建立所謂平等主體之間合作關系的形式規避用人單位責任,無法認定其具有以個體工商戶身份從事外賣業務的真實意愿。其次,雖然江蘇某網絡公司通過簽訂平臺服務協議將配送業務轉包給第三人,約定在平臺發布外賣任務、進行薪資發放。但實際上圣某歡通過蜂?平臺接單進行外賣配送,江蘇某網絡公司也通過蜂?平臺派單并進行工資結算,江蘇某網絡公司與江蘇某管理公司簽訂的平臺服務協議并未實際履行。最后,圣某歡從事江蘇某網絡公司安排的工作,受站點直接管理,由江蘇某網絡公司結算薪資,不了解江蘇某網絡公司與江蘇某管理公司間分包關系,其與江蘇某網絡公司之間聯系的緊密性明顯超過與第三人江蘇某管理公司的聯系,江蘇某網絡公司僅以與第三人存在內部分包關系抗辯雙方非勞動關系缺乏合理性。綜上,原告圣某歡與被告江蘇某網絡公司構成勞動關系。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裁判要旨
1.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要求勞動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項目轉包、承攬、合作等協議,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請求根據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勞動關系的,人?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認定。
2.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將其主營配送業務轉包給其他企業,再由其他企業與勞動者簽訂項目轉包、承攬、合作等協議的,人?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情況,并結合實際用工管理主體、勞動報酬來源等因素,依法認定勞動者與其關系最緊密的企業之間建立勞動關系。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2條、第7條、第17條第1款
一審:蘇州市?丘區人?法院(2020)蘇0505?初5582號?事判決(2021年8月2日)
(?一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