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勞動者咨詢未婚母親生育子女是否可以享受育兒假的問題。雖然本人長期專注于勞動法領域,但并非所有的勞動法問題都遇到過、處理過或者研究過,尤其是那種很細、很少見的問題。由于這個問題以前沒有遇到過,因此是在下了一番工夫研究和思考以后,才有答案的。
先說“育兒假”,其實這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21)新增的福利假期。該修改決定第18條規定:“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條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此可知,在廣東省,職工享受育兒假的法律依據其實就是《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第30條第2款的規定。而根據該款規定,要問未婚母親生育子女是否享受育兒假,首先涉及到在我國未婚生子是否違法的問題,因為享受育兒假的前提條件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
對于未婚生子是否違法的問題,首先,本人在仔細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發現一個有意思的現象,那就是2020年以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還有這樣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告知其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顯然,上述規定直接把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直接定性成了“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而且規定這種情形是要承擔補辦結婚登記或者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責任的。因此,如果是按照2020年以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未婚生子應該是不屬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而應該被定性為一種違法行為。
為了印證這是國家政策的變化,筆者還查了一下廣西的規定,發現法規的修訂如出一轍。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20修正)》第3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不難看出,這條和廣東省的規定非常類似,都是對非婚生育子女的情形要征收社會撫養費。同樣的,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22修訂)》中就沒有這樣的規定了。從這個角度來說,現在國家的政策對于生育已經很大程度地放開了,如果說以前未婚生子是違法行為,現在卻很難說是違法了。
其次,要分析未婚生子是否違法的問題,還要同時考慮我國特有的生育審批制度。如上所述,2020年以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把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定性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然而,根據《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粵人口計生委(2009)20號)第2條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已生育者也可以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這又該如何理解呢?應該說,如果按規定領取了《計劃生育服務證》,那就應該視為這一生育行為是獲得審批了的,就不應再認定為違法行為。否則,政府給未辦理結婚登記已生育者發放《計劃生育服務證》,不是成了給違法行為背書了嗎?
2021年7月19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于廢止<廣東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粵衛規〔2021〕4號),廢止了《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粵人口計生委(2009)20號),自此以后,生育子女便無須再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亦即無須再經過審批了。這,其實也是政策上對于生育很大程度地放開的一個重要標志。
綜上分析,哪怕我們按照2020年以前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未婚生子定性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那么在2021年的修改決定把這些內容都刪去了以后,無論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還是《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都沒有了未婚生子不合法或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在此情況下,沒有依據再將未婚生子認定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而既然政策上對于生育子女已經放開,未婚生子并不屬于“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那我們就沒有理由把未婚生子作為不享受育兒假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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