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電視劇《天道》是本人比較喜歡的電視劇之一,改編自豆豆著的長篇小說《遙遠的救世主》,主要是談文化屬性和人性的。就電視劇而言,譽之者將其奉為經典之作,從豆瓣9.2的評分來看,顯然是好評如潮、贊美者多的。但也有謗之者,主要是責其有些故作高深,很裝。坦白說,本人對于貫穿該部作品始終的文化屬性的概念也持保留態度,并不認為王廟村及其村民之所以貧窮,完全是因為等人來救(即所謂的“弱勢文化”)。如果說印度貧窮跟文化有很大關系,是完全說的過去的??晌覀儩h族文化,幾乎很少有人有條件卻不想出人頭地,能致富而甘愿貧窮??v觀改革開放幾十年,全國很多村富起來,要么是由于村里出了一個能帶領大家致富的強人(如江蘇的華西村),要么是本村的機會來了、發展到了(如長三角、珠三角的很多地區,只要發展到了,村民家家分錢成了富豪)。因此,以筆者的淺見,對于王廟村的村民來說,他們首先缺的是機會。同時,他們可能也缺當機會來臨時能夠及時抓住機遇的見識。
如果拿葉曉明、馮世杰和肖亞文來做對比,其實他們之間有非常多的共同之處。首先,肖亞文和葉曉明、馮世杰一樣,都看出和認為丁元英是一個“高人”。其次,他們都意圖接近丁元英,而且都為了能與這位“高人”建立或者保持聯系而做出了行動。其中,肖亞文之所以把丁元英安排到古城,讓自己的朋友芮小丹幫忙照應一下,實際上就是為了不和丁元英斷了聯系(最終她也確實如愿以償,達到了目的)。而葉曉明、馮世杰則更為明顯,馮世杰在初次見面時故意找茬,然后再借故請丁元英吃飯,就是為了能和丁搭上關系,而這也才有了后來王廟村扶貧的事情。
然而,葉曉明、馮世杰和肖亞文的不同,在沒事發生的時候看不出來,一旦事到臨頭,二者見識上的差距,就體現的淋漓盡致了,由此也就決定了他們截然不同的命運。但本人認為,這并不是什么文化屬性,說穿了就是見識上的差距。當發生樂圣公司起訴格律詩公司不正當競爭,向格律詩公司索賠650萬元這樣的大事時,葉曉明、馮世杰和劉冰三人馬上感覺如泰山壓頂,完全慌了神,認為無論是勝訴還是敗訴,格律詩公司都是死路一條。他們認為,如果官司輸了,那自不必說,格律詩公司就完蛋了;而即使勝訴,格律詩公司也會被高昂的律師費等訴訟成本拖垮,贏了也還是輸。
可是,肖亞文在研究材料后,卻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和結論。首先,她認同丁元英的說法,這場官司并不復雜,只要把證據和事實如實地展現出來就可以了,格律詩公司很大可能會勝訴(因為格律詩公司確實是生產成本低,是有利潤的,不存在以低于成本價進行傾銷)。其次,她甚至已經開始謀劃格律詩公司在勝訴以后至少有3種選擇:1、自愿讓樂圣公司兼并;2、聘請職業經理人,利潤分成;3、委托馮世杰管理。
有人可能會說,這事怪不得葉曉明他們三個人,因為肖亞文懂法律而他們不懂,所以肖亞文才占了信息優勢,能對這場官司有更準確的判斷。但在筆者看來,這只是表象,實際上最根本的,是二者對于丁元英這個“高人”是否有足夠的了解、準確的認識和充分的信任。這也是筆者常常想的,對人的投資才是最大的投資。我們看肖亞文在研究材料以后和歐陽雪的那段對話。歐陽雪說:“這么說,你已經心里有數了。”我們看肖亞文是怎么說的:“不是我有數,是這事本來就有定數。以我對丁總的了解,丁總不可能沒有預見到這場訴訟,既然預見了又不去規避,那只有一種解釋,這場訴訟絕不是偶然的、被動的,是設計和預期的,是計劃的一部分。既然是計劃的一部分,丁總一定是想通過這次訴訟達到什么目的。”
很明顯,肖亞文自始至終都堅信丁元英是“高人”,相信他絕不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而葉曉明他們呢,一開始認為丁元英是“高人”,讓他給指條明路。一旦出現“不好的狀況”,他們便不再相信丁元英是“高人”了,反而在背后數落丁純粹是為了標新立異顯示自己是高人,玩兒的人堆里的不一樣。因此,在對待丁元英這個人的態度的起點上,葉曉明他們和肖亞文便已經有了截然不同的判斷,于是他們對事情、對前景有截然相反的判斷和預測,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
于是,葉曉明三人在向樂圣公司求和失敗以后轉而向歐陽雪“逼宮”,強行要求退股,這樣做不僅斷送了前途,使自己兩年多的努力付之東流,使自己的大好前程毀于一旦,還成了壞人、留了惡名。相反,肖亞文在歐陽雪處于最低谷時不僅代理訴訟不要20萬元的律師費,而且還主動要求出資31萬元入股格律詩公司。走了這一步棋,肖亞文不僅成了給歐陽雪雪中送炭的好人,而且還成功“抄底”,以低價拿下了一家極具發展潛力的公司。就這樣,葉曉明他們辛辛苦苦種好了桃樹,等到開花結果之時,卻讓肖亞文摘了桃子。
但葉曉明三人如果要怪,就只能怪自己的見識和眼光不行。肖亞文和歐陽雪的對話,其中有一句說的鞭辟入里、一語中的。歐陽雪由于始終擔心公司敗訴,怕肖亞文在案件結果不明朗時入股,會拖累肖亞文,于是堅持等官司打完了以后再讓她入股。而肖亞文卻說:“我的機會就在于敗訴的風險,等打完官司,我就不該有機會了。如果可以勝訴以后再入股,以葉曉明他們的資歷,他們理當比我有優先權。勝訴以后公司升值,如果按升值后的股價入股,我就得承擔更多負債。如果按現在的股價入股,我得到的就是葉曉明他們理當優先得到而沒有得到的東西。我還不如人家來得光明磊落。所以,我的機會就在于敗訴的風險,在于應訴之前。”
這話說的太精辟、太透徹了!說到底,面對一場官司,律師的機會就在于敗訴的風險。一場官司,無論是必贏還是必輸(現實中幾乎不存在這種情況,這里只是假設),其實都不需要律師。之所以有必要聘請律師,就在于一場官司既有勝訴的可能,也有敗訴的可能,而律師的機會,就在于情況尚不明朗之際、結果未定之時。
有人可能會說,而且現實中也確實有很多人表示不理解,既然律師的機會在于敗訴的風險,那為什么官司打輸了,還要收律師費呢?這就要說到風險代理和非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了!
我們說律師的機會在于敗訴的風險,并不是說律師一定要和當事人共同承擔敗訴的風險啊!律師和當事人共同承擔敗訴風險的,一般是采取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提前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承辦效果以及律師服務費的支付條件等作出約定。這種模式下,律師服務費的收取是與官司輸贏直接掛鉤的,所以算是律師與當事人共同承擔敗訴的風險。但是,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采取服務費不因案件勝訴或敗訴而增減的非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甚至,法律明確規定某些特定的委托事項是不允許采取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的。乍一看,可能很多人會覺得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很好??僧斅犝f,非風險的收費方式通常只按百分之幾收取律師費,而風險代理通常要達到百分之二、三十的比例的時候,很多人就會望而卻步了。他們會這么計算:100萬元,如果按3%收費,就是3萬元;如果是按20%收費,就要20萬元了,天哪!可他們不明白的是,前者計算律師費的基數,是爭議的標的額,而后者則通常為打贏的金額或者是回款的金額。因此,爭議標的額為100萬元的案件,如果按3%收取,律師費確實是3萬元;然而,在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下,爭議標的額為100萬元的案件,只有最終百分百打贏100萬元或者百分百回款,才是收取20萬元的律師費。如果只打贏50萬、20萬,甚至輸了呢?那律師費就分別是10萬元、4萬元和“0”了。
解釋完兩種不同的收費方式以后,我們再來說說為什么官司打輸了還要收律師費的問題。首先我們要明白一個最基本的邏輯:是當事人要打官司,律師和當事人一不沾親、二不帶故(一般來講),為什么要加入當事人的訴訟陣營,幫助當事人打官司呢?不就是收錢干活的一種關系嘛!我們設想一下,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10萬元賠償,他們雙方約定下一盤棋,勞動者贏了,用人單位就賠償10萬元;如果勞動者輸了,用人單位就不用賠錢。那么,勞動者為了贏得這場下棋比賽,是不是有可能花錢雇一個棋藝高超的人來為自己助陣呢?其實就是這么簡單的道理,當事人在打官司時花錢聘請律師,說穿了,不是說律師打包票一定能打贏官司,而只是當事人為了增加勝訴的概率,請來專業人士助陣而已。最后,不論結果好壞、官司輸贏,律師提供了法律服務,就要收取服務費。就像不管病人是否治好,醫院的醫療費一分也不能少一樣。
另外,還經常有這樣的情況,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案件證據很充分,自己打應該也能打贏,似乎沒有必要花錢請律師。其實,這里面存在當事人對所花律師費的價值的誤解,或者說缺乏準確的認識。假如我說,一個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百多萬費用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自己搞,能打贏70萬元;花3萬元聘請律師幫忙打,能打贏80萬元,你愿不愿意?相信大多數人都愿意選擇后者,因為花出去3萬元卻多打贏10萬元,這筆賬誰都會算。況且還有律師幫忙把活兒干了。因此,當事人花的律師費的價值,并不僅僅體現在委托律師才能打贏,不委托律師就會輸這一種情況上面,還體現在贏多贏少的情形下。
當然,有人可能會提出質疑,那怎么印證聘請律師以后就能多贏一些呢?只能說,首先,這還是概率的問題,沒有律師能夠保證一定能多贏一些。其次,相信沒有人敢否認,一般的當事人,即使花再多的時間和精力在自己的案件上,通常也比不上我們專門吃這碗飯的律師水平高吧?就拿勞動爭議案件來說,筆者十幾年的辦案經驗加上日常的學習、研究和總結,對于勞動者能主張哪些費用以及如何計算、如何主張,可謂了然于胸。因此,僅在費用的計算上,通常就會比勞動者算的多一些,更何況勞動者可能還會遺漏了某項費用沒有主張。至少這么說應該是可以成立的:如果是勞動者自己就能打贏的官司,我們更不可能打輸,而且應該還能多主張一些費用;而對于勞動者自己會打輸的官司,我們不能保證一定能打贏,但是,如果能提出一些穩贏的請求事項墊底,最終有部分請求獲得支持,那也不會至于一無所獲。
看完《天道》筆者最大的感受是,很多東西,別人能明白就明白,不明白,也很難說的讓他明白;能理解就理解,不理解,也很難解釋清楚。就比如大部分觀眾對于芮小丹死亡的結局表示不理解,認為她有點逞能,其實不必死的。這屬于典型的沒看懂。面對火災,人人都有避險的權利,唯獨消防員沒有,他們能因為火勢太大、危險萬分就不往前沖嗎?而面對通緝的逃犯,作為刑警的芮小丹也沒有避險的權利。如果有人說芮小丹可以假裝沒看見,那芮小丹就不再是芮小丹了。當然,有人可能還會說,那芮小丹可以聰明一點處理,等大部隊來了再動手??扇绻皇擒切〉ね献∷麄儯却蟛筷爜淼臅r候,那4個悍匪早就走了。認真看劇的人應該都會發現,芮小丹其實應對的已經很機智了,只是碰上了不要命的人肉炸彈,才出了意外。至于丁元英在最后的通話中一句勸解的話都沒說,無論是劇中人還是觀眾,更是不乏指責的人。這更說明了,理解的人自然會理解,對于不理解的人,別解釋。真正懂的人才會明白,這其實才說明丁元英才是真正懂芮小丹的人。由此可見,本來就有請律師的意識的人,在遇到法律糾紛時自然會愿意花錢請;沒有這種意識的人,也不會因為看了我這篇文章就有所改變;而認同筆者文中觀點的人,一定是他們本來就有相近的認知,而絕不會因為是看了本文就改變了認知、觀念和價值觀。這部電視劇讓筆者看到了一個人的眼光、格局和見識,在遇上人生轉折點時是如何發揮作用,從而將一個人的命運導向截然不同的軌道和方向的。由此,每個人如何做出選擇,由他的眼光、格局和見識所決定;而一旦他做出選擇以后,就要承擔這一選擇所帶來的相應后果。而這也才就成就了千姿百態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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