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3-2-176-015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訴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共同故意侵權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 關鍵詞
?事 侵害技術秘密 共同侵權 連帶責任 停止侵害 制造者停止銷售 銷毀技術秘密載體 司法鑒定
| 基本案情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某化工公司)訴稱:其將加壓氣相淬冷法年產5萬噸三聚氰胺(以下稱為蜜胺)生產反應 系統(以下簡稱涉案技術秘密)作為技術秘密保護,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管理咨詢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構 成共同侵權且侵權獲利巨大。故請求判令:上述四被訴侵權人停止侵權(包括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銷毀承 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銷毀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生產系統、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連 帶賠償四川某化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9800萬元。
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均辯稱:不構成侵權,亦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四川某化工公司系涉案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尹某某為涉案技術秘密的研發人員之一且負有保密義務。2011年9月 7日,山東某化工公司發布公告稱,其擬以尿素為原料,采用加壓法氣相淬冷工藝技術,分兩期建設10萬噸/年蜜胺裝置;同年10月16 日,其與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簽訂《大型蜜胺項目技術轉讓、服務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委托方為山東某化工公司,承接方為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技術授權方為寧波某咨詢公司,合同約定設計費966萬元、專有 技術費1600萬元。2012年2月至7月期間,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分別聯系尹某某,要求尹某某提供四川某化工公司的 蜜胺生產技術用于給山東某化工公司設計年產5萬噸蜜胺制備裝置并許以相應高額報酬,并用U盤從尹某某的筆記本電腦上拷?了四川某化工公司的相關技術資料;又于2013年將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設計完成的山東某化工公司蜜胺項目的設計圖紙拷?給尹某某,讓尹某某幫助檢查,并在2013年、2014年安排尹某某多次前往山東某化工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操作培訓、故障排除等。尹某某因此獲利95萬元。2014年4月30日,山東某化工公司發布公告稱,其蜜胺一期項目試?成功且已打通全線流程,生產出合格產品,進入試生 產階段。2017年3月28日,山東某化工公司公告中披露,近三年,其與上述工程設計合同有關的蜜胺產品年均營業收入占比2%左右。 基于山東某化工公司在年報中披露的其有機胺毛利率,以及同規模企業的蜜胺毛利率,計算得出山東某化工公司在被訴侵權賠償期間 即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銷售蜜胺的獲利分別約為2.8億元和3.03億元。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17)川 01?初2948號?事判決,判決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銷毀各自持有的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賠償5000萬元,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對其中的5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尹某某就其中的1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未支持四川某化工公司要求山東某化工公司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獲得的蜜胺產品及銷毀侵權生產系統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四川某化工公司、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法院于 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終541號?事判決,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17)川 01 ?初2948號?事判決,改判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至涉案技術秘密信息已為公眾知悉之日止,其中山東某化工公司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所生產的蜜胺產品;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銷毀各自所持有的記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銷毀其10萬噸/年蜜胺項目 (一期)中涉及涉案技術秘密的設備(銷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關設備中包含四川某化工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部分)以及記載 有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連帶賠償四 川某化工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9800萬元。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1)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是否實施了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以及四者是否構成共同侵權;(2)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3)銷毀涉案技術秘密載 體以及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的責任應如何承擔;(4)山東某化工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鑒定申請是否應予準許。
(一)關于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是否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及四者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問題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構成共同侵權需要滿足以下要件:一是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二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從主觀過錯?度看,這里的共同實施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這屬于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其二, 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即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損害,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合實施的行為,即數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 侵權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具備其一,即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三是造成受害人損害,且損害具有不可分割性。四是各行為 人的侵權行為均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共同侵權行為中,有時各個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對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1.關于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
尹某某系涉案技術秘密的主要研發人員之一,能夠直接接觸到涉案技術秘密。尹某某在未辦理離職手續,亦未告知其留存有蜜胺生產圖紙、資料的情況下,就停止在四川某化工公司工作,其在與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接觸時亦尚在約定的保密期內,亦明知該兩公司與山東某化工公司的合作情況,仍然將涉案技術秘密披露給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使用,收取相應報酬,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提供后續技術指導。尹某某是涉案技術秘密的提供者,亦是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實際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過程中的技術指導者。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尹某某實施了違反保密義務披露涉案技術秘密給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并允許該三者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其還違反保密義務自己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提供技術指導,其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尹某某主觀上明知其披露、允許使用和自己使用的行為是在促成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后續實施相關侵權行為,系本案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中的關鍵人物。
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與山東某化工公司簽訂工程設計合同后,在明知尹某某曾是涉案技術秘密主要研發人員之一的情況下,仍以高額利誘的非法手段從尹某某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然后由寧波某咨詢公司作為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向山東某化工 公司轉讓涉案技術并由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進行所謂的工程化設計,用于山東某化工公司蜜胺一期項目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該二者構成非法收買并轉賣涉案技術秘密,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并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屬于本案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始作俑者和中間渠道及 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
山東某化工公司系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最終使用者、最大獲益者,其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技術圖紙、資料來源于寧波某咨詢公司 和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山東某化工公司獲取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在案證據亦 足以證明山東某化工公司對其使用的技術實際來源于四川某化工公司是明知的。因此,山東某化工公司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其雖處于本案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末端環節,但其也是涉案技術秘密的最終使用者和最大獲益者。
因此,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之間具有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共同意思聯絡,主觀上彼 此明知,彼此先后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形成了完整的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已形成分工協作屬于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需特別指出的是,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并不以各參與者事前共謀、事后協同行動為限,各參與者彼此之間心 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作,亦可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本案中,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實施共同侵 權行為的過程即屬于后者情形,其各自實施的行為均屬于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關鍵環節且為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關于損害后果無損害,則無救濟。損害后果系判斷侵權責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沒有共同的損害結果,則就缺少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本案中,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共同故意實施侵害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顯然已造成了損害后果,即四川某化工公司原本因涉案技術秘密而享有的競爭優勢被削弱,其潛在或預期可得的市場份額喪失。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侵權獲利可以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依據,因而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本身即已構成侵權損害的后果,當然侵權損害后果并不僅限于侵權獲利。就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而言,該四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獲利主要體現為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蜜胺產品所獲得的利益。在判斷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因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獲利時,應當從該四者共同實施行為的整 體出發予以考量,而不能孤立地從各被訴侵權人在各環節各自實施的侵權行為單考量進而割裂地判斷獲利情況,其中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在各自實施涉案侵權行為中分別所獲得利益可以被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蜜胺產品所獲得的利益所涵蓋。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蜜胺產品的獲利增?系該四者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時所共同期望達到的結果且在實施之初就已完全預?得到。
具體而言,首先,該四者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初衷及目的在于使山東某化工公司生產蜜胺的產量大幅增?進而使其銷售獲利 也因此增?,該四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后實際上也達到了上述目的。因此,雖然該四者在各自實施侵權行為的環節中有著不同的行為 方式、不同的獲利形式及不同的實際獲利份額,但從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整體來看,該四者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獲利最終主要是 體現在銷售蜜胺產品的獲利上,而且實現此獲利亦是該四者共同追求的結果。相應地,四川某化工公司潛在或預期可得的市場份額就 會喪失,其相關獲利必然受到影響,故其經濟損失系因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生產 系統、使用該生產系統及涉案技術秘密中的工藝方法生產、銷售蜜胺產品而產生。其次,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在實施共同侵 權行為之初均已完全預?到因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以及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獲利大幅增?的結果。就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而言,該三者均明知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生產規模即單一生產線年產5萬噸蜜胺。尹某某在披露涉 案技術秘密之初就明知將被用于山東某化工公司涉案蜜胺一期項目,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亦是為了建設該被訴侵權 項目而從尹某某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該三者均明知該項目的建設目的是提高山東某化工公司的蜜胺年產量且該項目的建成勢必會有效提高蜜胺產品的年產量,該三者均明知山東某化工公司將通過銷售涉案蜜胺產品營利,更明知山東某化工公司與四川某化工公司具有競爭關系,涉案技術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必然會損害四川某化工公司原本在該行業內享有的競爭優勢。尹某某作為涉案技術秘密的主要研發人員之一,明知涉案技術秘密系四川某化工公司的重要技術秘密,理應充分了解涉案技術秘密給四川某化工 公司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亦明確知曉涉案技術秘密在行業內的價值。因此,該三者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初已完全預?到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以及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涉案蜜胺產品的獲利。就山東某化工公司而言,其為提 升自身蜜胺的年產量,其在明知來源非法的情況下,仍然非法獲取、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用于其蜜胺一期項目,涉案技術秘密的使用 所帶來的蜜胺產量的大幅提升、銷售蜜胺獲利的大幅增?不僅是山東某化工公司已完全預?的結果,更是其積極追求的目標。
綜上可?,本案侵權損害后果主要體現在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涉案蜜胺產品的獲利,且該損害后果具有不可分割性。
3.關于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如前所論,本案中,尹某某違反保密約定,披露涉案技術秘密并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系共同侵權行為得以實施的基礎環節,同時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其他被訴侵權人提供技術指導,亦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中的關鍵人物;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以高額利誘的非法手段獲取并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系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始作俑者和中間渠道及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山東某化工公司非法獲取、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通過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蜜胺產品后進行銷售,其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最終環節和最大獲益者。該四者實施的侵權行為環環相扣、缺一不可,與損害后果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綜上,尹某某違反與四川某化工公司有關保守涉案技術秘密的約定,在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的高額利誘下,將涉案技術秘密非法披露給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山東某化工公司并允許該三公司使用,并自己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 山東某化工公司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建設、使用提供技術指導;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在明知相應的技術信息系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技術秘密且明知尹某某為四川某化工公司前員工的情況下以不正當手段從尹某某處非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并用于山東某 化工公司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設計、建造、使用,山東某化工公司在明知技術來源非法的情況下獲取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該四者主 觀上存在意思聯絡,客觀形成分工協作,共同實施了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造成了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且損害后果與該四者實施的侵權行為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構成共同侵權。
(二)關于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各自實施的侵權行為均是共同侵權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該四者的行為缺一不可且均造成了同一損害后果,該損害后果與該四者的行為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各被訴侵權人理應就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全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無論是尹某某從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處實際已獲取的95萬元非法獲利,還是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因工程設計合同所獲價款均不足以反映該三者與山東某化工公司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最終損害后果,故該三者實際所得獲利或所獲合同對價并不能作為該三者應承擔的連帶賠償限額的依據。一審法院在考慮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各自的實際獲利及各自行為對損害后果影響的基礎上,進而確定連帶責任比例的認定有所不妥,應予以糾正。
(三)關于銷毀涉案技術秘密載體以及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的責任應如何承擔的問題
1.關于銷毀涉案技術秘密載體的責任。《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權利人請求判決侵權人返還或者銷毀商業秘密載體,清除其控制的商業秘密信息的,人?法院一般應予支持。”本案中,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即山東某化工公司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建成、實際使用均依賴于涉案技術秘密,特別是其中的設備選擇、設備尺寸、工藝參數 等,故對山東某化工公司而言,其持有的記載或包含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主要為被訴侵權生產系統以及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備案 的圖紙或技術資料即本案中的設計專篇,同時,為確保生產設備的正常運行、維護、維修,此類大型生產設備的實際使用者理應持有 相應技術資料,故可以推定山東某化工公司持有的記載或包含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還包括被訴侵權生產系統的相應技術資料。山東 某化工公司實施的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主要體現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建設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并在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建成后繼續使 用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該侵權生產系統和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中的生產工藝生產蜜胺產品并進行銷售??梢哉f,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既 是承載涉案技術秘密的重要載體,也是山東某化工公司可能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重要工具。銷毀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被訴侵權生產 系統既是停止侵害的應有之義,亦可有效預防山東某化工公司繼續使用其上所承載的技術秘密以及在該生產系統上使用涉案技術秘密 中的生產工藝。因此,對四川某化工公司提出的要求山東某化工公司銷毀承載涉案技術秘密的相應設備及設備圖紙、技術資料的訴訟 請求予以支持。同時,應當注意到,被訴侵權生產系統中還涉及其他未承載涉案技術秘密的設備,涉及山東某化工公司的合法財產權 利,因此,銷毀有關設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拆除的方式實現。此外,考慮到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涉及大型化工項目,山東某化工公 司在履行上述銷毀該生產系統的責任時需一定的合理履行期間,且如前所述,該生產系統還涉及相關危險化學品處理,如其進行改建等仍需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同時結合山東某化工公司在最高人?法院審理的(2020)最高法知?終1559號案件中 自述花費一個月時間對其生產系統進行了改造可知,對于山東某化工公司而言在90天期間內對該生產系統進行拆除等并不存在履行障礙。因此,最高人?法院給予山東某化工公司90天的履行寬限期以實現上述停止侵害的目標。山東某化工公司所持有的設計專篇等其 他記載或包含有涉案技術秘密的相應技術資料也應與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同時銷毀。一審法院基于避免社會資源浪費以及生產安全的?度考量,希望通過判令停止使用但不銷毀生產設備的方式,鼓勵山東某化工公司與四川某化工公司達成技術許可。此種處理方式的出 發點雖好,在于試圖促成技術許可和避免資源浪費,但結合本案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十分明顯的主觀過錯以及較為嚴重的侵權情節,該處理方式一方面不當限制了權利人對其知識產權的行使,另一方面,在雙方不能達成合意時將形成裁判執行的僵局并可能 引發新的爭議與訴訟,并不能有效保護四川某化工公司的知識產權,一定程度上也會增加四川某化工公司和山東某化工公司的糾紛解 決成本。因此,人?法院應當依法全面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對本案中四川某化工公司的該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唯有如此,方可既有效 制止侵權和保護知識產權,又有利于促使當事人在明了彼此權利和行為邊界的基礎上開展誠信磋商,就未來有關事宜作出妥善處理。
2.關于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的責任。作為制造者的侵權人在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的侵權行為通常表現為使 用技術秘密制造產品,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明確禁止該種行為。當制造者使用的技術秘密為制造該產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且該產品 為使用該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時,因其銷售該產品的行為顯屬同一侵權主體實施制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結果,故此時該禁 止使用的范圍應當包括禁止該制造者使用該技術秘密制造產品后進行銷售。在此情況下,如將不得使用技術秘密??隘地理解為僅禁止 制造者使用技術秘密的制造行為,而不包括禁止其在制造完成后進行銷售,不僅于理不通、自相矛盾,而且有銷售即有獲利,如不禁 止制造者繼續銷售將必然造成侵權損害后果的繼續發生或擴大。當然,制造者使用技術秘密制造的產品被其售出后,使用技術秘密的 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且非屬制造者的他人的??立的銷售行為并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明的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因此,在一般 情況下,制造者之外的其他人后續銷售使用技術秘密制造的產品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是,如果該后續銷售者系因明顯過錯而依法與 產品制造者構成共同侵權或幫助侵權的,則亦應為法律所不許。本案中,山東某化工公司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使用涉 案技術秘密建設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并在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建成后繼續使用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該侵權生產系統和使用涉案技術秘密 中的生產工藝制造蜜胺產品并進行銷售。從涉案技術秘密的內容來看,其所包含的設備選擇以及相關設備的結構、尺寸、形狀、生產 工藝參數等技術信息均是山東某化工公司建造和使用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所必需的技術信息,涉案技術秘密中包含的相關技術參數對使 用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制造蜜胺產品亦不可或缺,而且蜜胺是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如不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則山東某 化工公司無法建造完成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更無從使用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得以每年生產5萬噸的蜜胺產品。因此,涉案技術秘密既是山 東某化工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生產系統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也是其制造涉案蜜胺產品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而且其涉案蜜胺產品為使 用涉案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四川某化工公司所提出的責令山東某化工公司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的請求 實質上已被涵蓋在要求其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范疇內,亦是作為制造者的山東某化工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應有之義,故 在一審判決山東某化工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山東某化工公司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出的蜜胺產品。
(四)關于山東某化工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鑒定申請是否應予準許的問題
根據?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的活動。而鑒定意?屬于?事訴訟證據的一種,需經各方當事人質證后,再由人?法院決定是否予以采納。當事人申請鑒定并不必然啟動鑒定程序,人?法院仍需根據對相關事實的認定需要作出是否啟動鑒定程序的決定。鑒定程序啟動與否的關鍵在于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相關專?性問題缺乏判斷認定能力,而需要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通過科學的方法和手段來查明該專?性問題的相關事實。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既要避免當事人濫用申請鑒定的權利,也要避免不當剝奪其相關的訴訟權利,一般應著重從以下四方面予以審查:一是關聯性,申請鑒定的事項與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實是否具有關聯;二是必要性,即是否必須通過特殊技術手段或者專?方法才能確定相應的專?性問題,是否已經通過其他的舉證、質證手段仍然對專?性問題無法查明;三是可行性,對于待鑒定的專?性問題,是否有較為權威的鑒定方法和相應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是否有明確充分的鑒定材料;四是正當性,鑒定申請的提出是否遵循了相應的?事訴訟規則,在啟動鑒定之前是否已充分聽 取各方當事人的意?,以確保程序上的正當性。
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由一審法院立案,四川某化工公司提交了其主張作為技術秘密保護的技術信息證據,至一審判決作出時止,在四年的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分別組織了七次庭前會議,組織各方當事人在簽署保密協議的前提下進行舉證、質證,并于2021 年10月20日、21日開庭審理本案,在此期間一審法院亦多次詢問山東某化工公司是否查閱本案保密證據,但山東某化工公司均明確拒絕查閱四川某化工公司提交的保密證據并無故中途退出七次庭前會議及兩次庭審。直至2021年9月28日,山東某化工公司向一審法院 提出書面《司法鑒定申請書》,載明:“鑒定事項:1.原告主張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2.原告主張作為商 業秘密保護的技術信息是否具有經濟性、實用性”,其提出該鑒定申請已明顯超過舉證期限。二審期間,在一審法院已經對涉案技術信息的秘密性、價值性作出認定的情況下,山東某化工公司雖然堅持提出鑒定申請,但是仍拒絕查閱四川某化工公司提交的載有其技術 信息的保密證據或發表質證意?,也未就一審判決的有關認定提出有針對性的反駁意?。換言之,山東某化工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實 質上已放棄了對四川某化工公司提交的載有四川某化工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的保密證據進行質證的訴訟權利,其在一審所提鑒定申請既無準許之必要,也因過于遲延提出而缺少鑒定申請提出的程序正當性。同理,其在二審提出的鑒定申請亦不應予準許。
| 裁判要旨
1.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共同故意侵權的認定及責任承擔。構成共同故意侵權不以各參與者事前共謀、事后協同行動為限,各參與者彼此之間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作,亦可構成共同故意侵權。各侵權人具有侵害技術秘密的意思聯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各自先后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形成完整的技術秘密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分工協作的,屬于共同故意侵權,應當判令各侵權人對全部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的三種情形。從主觀過錯?度看,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合實施的行為,即數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 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均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3.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制造者的停止銷售責任。當制造者使用的技術秘密為制造特定產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且該產品為使用該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時,因其銷售該產品的行為顯屬同一侵權主體實施制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結果,權利人主張該制造者停止銷售使用該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人?法院可予支持。
4.技術秘密侵權人銷毀技術秘密載體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在權利人證明相應技術秘密載體存在的情況下,對權利人提出的要求侵權人銷毀持有的技術秘密載體的訴訟請求,人?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人?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載體的性質、技術秘密的內容等情況對 侵權人銷毀其持有的技術秘密載體的具體方式以及履行期予以指明。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既是承載技術秘密的重要載體,也是侵權人可能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重要工具,銷毀承載有該技術秘密的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既是停止侵害的應有之義,亦可有效預防侵權人繼續使 用其上所承載的技術秘密以及在該生產系統上使用該技術秘密中的生產工藝。銷毀有關設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5.訴訟過程中對專?性問題是否需要進行鑒定的標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并不必然啟動鑒定程序,人?法院仍應當根據對相關事實的認定需要作出是否啟動鑒定程序的決定。對此一般應當著重從以下四方面予以審查:一是關聯性,即申請鑒定的事項與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實是否具有關聯;二是必要性,即是否必須通過特殊技術手段或者專?方法才能查明相應的專?性問題,是否已經通過其他的舉證、質證手段仍然對專?性問題無法查明;三是可行性,即對于待鑒定的專?性問題,是否有較為權威的鑒定方法和相應有資質的鑒定人,是否有明確充分的鑒定材料;四是正當性,即鑒定申請的提出是否遵循了相應的?事訴訟規則,在啟動鑒定之前是否已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以確保程序上的正當性。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7條第3款(本案適用的是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 法》第9條、第17條第3款)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1168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條)
《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本案適用的是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
一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法院(2017)川01?初2948號?事判決(2021年12月27日)
二審:最高人?法院(2022)最高法知?終541號?事判決(2022年12月26日)
(知產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