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9-2-176-019
蘭州市城關區某學校訴李某、黃某某、吳某、蘭州市七里河區某培訓學校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客戶名單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的認定
| 關鍵詞
?事 侵害商業秘密 客戶名單 公知信息 公開渠道
| 基本案情
原告蘭州市城關區某學校(以下簡稱蘭州某學校)訴稱:原告系某教育科技集團在蘭州的分校。被告李某、?某某、吳某系原告學校的教師及管理人員,在原告學校工作期間,除簽訂勞動合同外,還簽訂了保密協議書、競業禁止協議書,在上述協議中明確在任 職期間及聘用期終止后,絕不公開發表或對其他任何人披露蘭州某學校的任何商業秘密,不為非職務需要使用蘭州某學校的商業秘密,聘用期終止后一年內不得在與蘭州某學校類似的機構從事類似業務。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間,李某、?某某、吳某陸續離職后,合伙開設了蘭州市七里河區某培訓學校(以下簡稱七里河某學校),將在蘭州某學校任職期間獲取的學員名單、資料等用于招生 使用,導致在蘭州某學校培訓的學員陸續申請退班。經原告核查,大部分學員退班的原因是受各自帶班老師所示,并前往七里河某學校報班學習。李某、?某某、吳某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向七里河某學校披露蘭州某學校的商業秘密,七里河某學校違法使用蘭州某學校的商業秘密,均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蘭州某學校向一審法院蘭州市中級人?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李某、?某某、吳某、七里河某學校立即停止侵害蘭州某學校商業秘密的行為;2.判令李某、?某某、吳某、七里河某學校賠償蘭州某學校經濟損失238194元;3.判令李某、?某某、吳某、七里河某學校承擔蘭州某學校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23000元;4.本 案訴訟費用由李某、?某某、吳某、七里河某學校承擔。
被告李某、?某某、吳某、七里河某學校共同辯稱,蘭州某學校主張的學員名單不構成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范圍。學員名單僅是對學生的分類及對事實的記載,是簡單的記錄,不屬于特殊客戶信息,不具有任何秘密性。蘭州某 學校主張被告對其學員進行唆使,勸其退班是不存在的事實。蘭州某學校登記的離班學員很多在三被告任職期間就存在多次退班現象,也有部分明確標注為課程內容簡單、時間沖突等原因,與被告無關。綜上,蘭州某學校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
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蘭州某學校設立于2008年4月26日,業務范圍為英語培訓等。李某于2013年3月在蘭州某學校任職,擔任優能中學區域主管工作,于2016年3月5日與蘭州某學校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于2019年1月9日從蘭州某學校離職。?某某2016年7月 2日在蘭州某學校任職并于當日與蘭州某學校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擔任優能中學教師工作,于2018年12月24日從蘭州某學校離職。吳某于2014年4月26日在蘭州某學校任職,于2016年6月26日與蘭州某學校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擔任優能中學初中英語教研組?,于2018年3月25日從蘭州某學校離職。李某、?某某、某所簽訂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均為制式合同,內容一致,包含勞動關系保證書、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書、競業禁止協議、員工遵守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職業道德準則承諾書。其中,保密協議書中約定與蘭州某學校運營狀況有關的資料包括客戶名單、客戶信息等應予以保密。某教育科技集團提供掌上優能-教師端手機APP供蘭州某學校工作人員使用,李某、?某某、吳某均使用該手機APP。三人手機APP中包含學員姓名、聯系方式、學員家?聯系方式、學員報班情況、學員學習情況、成績等信息。庭審中,蘭州某學校陳述學員相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七里河某學校于2018年12月28日獲得中華人?共和國?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于2019年2月22日獲得?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學校校?為吳某。
蘭州市中級人?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甘01?初170號?事判決:駁回原告蘭州某學校的訴訟請求。宣判后,蘭州某學校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效力。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 李某、?某某、吳某使用的掌上優能-教師端手機APP中包含的學員相關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2. 李某、?某某、吳某、七里河某學校是否侵害了蘭州某學校的商業秘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指客戶名稱、聯系方式、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區別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本案中保存于掌上優能-教師端手機APP中的學員信息不僅包含學員姓名、聯系方式、學員家?聯系方式等通過普通渠道獲得的信息,同時包含學員報班情況、報班意向、學員學習情況、成績等蘭州某學校通過人力物力支出收集而來的特殊客戶信息,屬于客戶名單。另外,上述信息不為培訓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具有秘密性。針對上述信息,蘭州某學校也采取了在掌上優能-教師端手機APP設置學員信息僅帶班老師可?,及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等保密措施。故上述學員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構成要件,屬于商業秘密中的客戶信息。
蘭州某學校主張李某、?某某、吳某、七里河某學校侵害了其商業秘密,依據為李某、?某某、吳某離職后其所帶班級大批學員辭職。審查蘭州某學校提交的學員報班情況統計表,可?學員退班的原因包含時間沖突、轉班、科目內容不符、不想上,老師離職等 多種原因,并不包含老師要求學員報其他培訓機構的情況,且部分學員在李某、?某某、吳某就職期間就出現過一次或者多次退班現象,不予采信蘭州某學校僅以學員在三人離職后退班的現象即推定學員退班系李某、?某某、吳某掌握學員信息后唆使的主張。蘭州某學校主張?某某在離職后使用掌上優能-教師端手機APP獲取學員信息,但其提交的手機APP后臺信息抓取截圖僅能證明?某某登錄掌上優能-教師端手機APP的事實,無法證明其獲取了學員信息的情況,庭審中蘭州某學校也陳述李某、?某某、吳某離職后即關閉了三人掌上優能-教師端手機APP的部分使用權限,三人無法查看到以前所帶班級的學員信息,蘭州某學校無證據證明李某、?某某、吳某實施了使用和披露其客戶信息的行為,故對蘭州某學校主張李某、?某某、吳某侵害其商業秘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學員報班學習往往是基于對老師個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賴,并會根據老師的就職選擇而流動,蘭州某學校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七里河某學校使用其客戶信息招生,僅以李某、?某某、吳某在七里河某學校任職并陳述有個別曾在蘭州某學校學習的學員在七里河某學校報班學習即推定七里河某學校侵害了其商業秘密缺乏事實依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 據或證據不足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蘭州某學校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某某、吳某、七里河某學校侵害了其商業秘密,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裁判要旨
客戶信息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這三項法定條件的,可以構成商業秘密。客戶的交易習慣、特殊需求、精確詳盡的聯系方式通過公開渠道難以獲知,并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構成了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款
《最高人?法院關于?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
一審: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法院(2019)甘01?初170號?事判決(2019年8月27日)
(民三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