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13-2-176-005
青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訴賈某權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恢復、重建、加強保密措施費用的賠償
| 關鍵詞
?事 侵害技術秘密 賠償數額 實際損失 補救 必要合理措施
| 基本案情
?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訴稱:其擁有包裝袋相關技術秘密,賈某權系該公司技術工程師,在離職交接過程中,?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發現賈某權的個人筆記本電腦和個人手機中存儲有大量?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相關設備技術信息,其均為?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的商業秘密信息,給?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故請求判令:賈某權停止侵害?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的技術秘密并賠償經濟損失23萬元。
賈某權辯稱:?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在互聯網上已經公開,其主張沒有任何依據。賈某權沒有侵害?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的商業秘密,?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系統升級與賈某權無關,損失也不應由賈某權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技術秘密為三種包裝機的部分三維零件圖和三維裝配圖。賈某權自2013 年7月至2021年3月在?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生產技術部擔任技術工程師,從事研發設計工作,具體負責前述三種包裝機的設計。其入職后與?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簽訂了《保守商業秘密及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電子設備使用規章制度》亦對公司機密做了保密規定,賈某權簽字確認其認可該制度。2021年3月6日,賈某權離職交接,其承諾未備份公司商業機密,沒有拷?或帶走記錄公司商業機密的磁盤或其他形式載體。經司法鑒定,賈某權筆記本電腦中有150個三維零件圖與?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提供的 三維零件圖的特征和尺寸完全相同;有25個特征相同,但尺寸不同。
2021年3月12日,?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與?島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某信息安全管理系統服務購銷補充合同》《某協同管理系統EDM服務購銷補充合同書》《服務器及相關設備維護合同》,購買某信息安全管理平臺系統架構專業版、數據防泄密系統升級版和安裝調試培訓服務等軟件及服務,并支付款項151600元。?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為本案支付律師費1萬元、鑒定費8萬元。
山東省?島市中級人?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魯02知?初111號?事判決:一、賈某權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的技術秘密;二、賈某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含鑒定費); 三、駁回?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認為其經濟損失還包括其因發現賈某權竊密而購買某信息安全管理平臺系統架構專業版、數據防泄密系統升級版和安裝調試培訓服務等軟件及服務的款項151600元,提出上訴。最高人?法院于 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終945號?事判決:一、撤銷山東省?島市中級人?法院(2021)魯02知?初111號?事判決第二項;二、賈某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合理開支1萬元;三、駁回?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鑒定費8萬元由賈某權負擔。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中,權利人有權選擇以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其中,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的認定,需要實際損失與侵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權利人重建或者修復因侵權行為遭致破壞的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屬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但是,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發生后,即使原有保密措施仍然有效,權利人通常也會采取升級安全系統、增加安保設備等措施來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維護商業秘密安全。雖然升級的安全系統、增加的安保設備權利人在今后的生產經營中仍可以使用,但是,權利人采取上述措施的誘因是侵權行為的發生。為有效保護商業秘密,遏制侵權行為,對于權利人為減輕損失、防止損失擴大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維護商業秘密安全所支出的補救費用,應當在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中予以適當考慮。?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購買購買某信息安全管 理平臺系統架構專業版、數據防泄密系統升級版和安裝調試培訓服務等軟件及服務的行為發生在發現賈某權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之后的第四天,時間極為接近,且其內容涉及技術秘密的安全與維護,二者之間具有關聯性。根據保密需要和保密制度,?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對賈某權的工作電腦采取了主機上鎖及封閉全部USB接口的物理隔離措施,但是,賈某權的個人筆記本電腦中卻存儲了175個與?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的技術秘密相同或近似的三維零件圖,?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對其技術秘密安全與維護系統進行升級亦屬必要和合理。因此,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將?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在發現賈某權被訴侵權行為后為減輕損失、防止損失擴大而采取必要及合理的補救措施加強技術秘密保護、維護技術秘密安全所支出的相關費用予以適當考慮。需要強調的是,?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支出的該筆151600元的費用,并非一次性損失,?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可以?期使用并從中獲益,故該筆費用不應由賈某權全額負擔。
另,根據查明事實,?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律師費1萬元及司法鑒定費8萬元,一審判決賈某權共賠償?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10萬元,考慮到?島義某機械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師費及司法鑒定費等因素,該判賠數額明顯偏低,應予適當調整。
| 裁判要旨
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權利人為修復或者重建因侵權行為遭致破壞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以及為減輕損失、防止損失擴大,確有必要合理加強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均可計入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第3款、第4款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第2款
一審:山東省?島市中級人?法院(2021)魯02知?初111號?事判決(2022年1月14日)
二審:最高人?法院(2022)最高法知?終945號?事判決(2023年6月30日)
(知產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