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13-2-176-002
某模具公司訴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周某、蔡某群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商業秘密改進型使用、消極使用的認定
| 關鍵詞
?事 侵害商業秘密 改進型使用 消極使用 使用商業秘密
| 基本案情
某模具公司訴稱: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在明知呂某華、周某、蔡某群系某模具公司前員工的情況下,非法獲取并使用某模具公司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故請求判令:1.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周某、蔡某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0萬元,周某就其中的3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蔡某群就其中的100 萬元承擔連帶責任;3.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周某、蔡某群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周某、蔡某群共同辯稱:某模具公司所主張的技術信息以及客戶信息均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均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模具公司系涉案技術秘密獨占許可使用人。某模具公司舉證證明針對該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相應的保密制度、與包括呂某華、周某、蔡某群在內的員工簽署保密協議、采取物理限制措施等。呂某華從某模具公司離職后,以其子名義開辦某材料公司,又實際控制某精密模具公司,混同經營,在經營過程中招聘周某、蔡某群等原某模具公司員工。2018年6月28日,某模具公司發現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生產、銷售宣稱具有其模具品牌技術背景的熱流道產品并實際造成某模具公司客戶訂單數量減少,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舉報。市場監管部?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委托北京某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就某模具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相關秘密點進行鑒定,鑒定意?為具有非公知性。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19)蘇05知初1227號?事判決:一、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周某、蔡某群立即停止侵害某模具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二、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共同賠償某模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三、周某就前述第二項判決賠償金額中的1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蔡某群就前述第二項判決賠償金額中的50萬 元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某模具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宣判后,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周某、蔡某群以某模具公司請求保護的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系事實認定錯誤,其從未使用過涉案秘密點,且一審判決賠償數額過高為由提出上訴。最高人?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終26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是否實際使用了涉案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使用”,意味著涉案商業秘密被應用于產品設計、產品制造、市場營銷及其改進工作、研究分析等。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被訴侵權人使用商業秘密的方式通常有三種,一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二是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三是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后兩種使用方式通常稱之為改進型使用和消極使用,雖然在這兩種情形下,被訴侵權人在最后生產環節實際使用的信息與涉案商業秘密會存在一定差異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產品設計、改進或研究分析等環節中依然使用了商業秘密,因此可能節約了研發成本或者采取了針對性策略,并據此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故應當依法認定構成使用商業秘密。
根據在案證據可知,呂某華開辦某材料公司、借助某精密模具公司的主體資格以及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大量招聘某模具公司原員工,均是為了非法獲取并實際使用涉案商業秘密,在生產場所內存放的圖紙及資料內容與某模具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實質一致,呂某華等人在向昆山市監局所作的陳述中亦認可加工裝配熱流道系統及噴嘴、分流板等組件參考了上述圖紙和資料,某材料公司銷售上述產品時還向客戶釋放類似“某模具公司技術背景”的信息。另外,呂某華在經營某材料公司期間招聘蔡某群即是為獲取和使用蔡某群掌握的經營信息,蔡某群入職某材料公司后即將部分某模具公司客戶信息和產品報價資料披露給某材料公司,某材料公司通過案外公司轉售的部分終端客戶,亦是某模具公司的客戶,某材料公司還以“低于某模具公司模具同類產品的價格銷售”等用語對外進行宣傳。據此,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已經實際不當獲取并使用了其獲取的商業秘密,現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呂某華、周某、 蔡某群僅以從葉某娥處提取的部分紙質圖紙和電腦中未發現涉案技術秘密、其生產環境、實際加工工藝、產品品質、客戶群體等都與某模具公司存在較大不同為由,主張涉案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業秘密使用行為,不予支持。
|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的信息系在涉案商業秘密信息基礎上修改、改進而來,或者系基于涉案商業秘密信息規避錯誤研發路線而得的,即便其與涉案商業秘密信息存在一定差異甚至完全不同,人?法院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被訴侵權人構成對涉案商業秘密信息的改進型使用或者消極使用。
| 關聯索引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9條
一審: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法院(2019)蘇05知初1227號?事判決(2021年5月13日)
二審:最高人?法院(2022)最高法知?終26號?事判決(2023年6月14日)
(知產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