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9-2-176-011
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訴鄭州某某電力清洗有限公司、陳某某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中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認定
| 關鍵詞
?事 侵害商業秘密 管轄 不正當競爭 侵權結果發生地
| 基本案情
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為湖北省荊州市。2011年9月,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吳某某、陳某某和鄭州某某電力清洗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向荊州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維權合理支出。
吳某某、陳某某、鄭州某某電力清洗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鄂荊中?四初字第20-2號裁定:駁回吳某某、陳某某、鄭州某某電力清洗有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鄭州某某電力清洗有限公司、陳某某、吳某某不服一審裁定,向湖北省高級人?法院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鄂?三終字第14號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鄭州某某電力清洗有限公司、陳某某向最高人?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申字第540號裁定,提審本案。最高人?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提字 第16號裁定,認為本案是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應當按照《?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侵權糾紛的規定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地、結果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位于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市中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因襄陽電廠所在地是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地之一,故襄陽市中院可以管轄并審理本案,并據此裁定撤銷一二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法院審理。
| 裁判理由
最高人?法院認為,本案是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應當按照《?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侵權糾紛的規定確定管轄。《?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法院管轄。《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第28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在起訴狀中指控吳某某和陳某某違反勞動合同關于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約定,違法利用其在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秘密,為鄭州某某電力清洗有限公司開展業務。因此,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是,吳某某和陳某某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及陳某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州某某電力清洗有限公司明知陳某某和吳某某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對于吳某某和陳某某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一被訴侵權行為而言,其侵權行為實施地應是涉案商業秘密的使用行為地。本案中,被訴使用該商業秘密實施清洗行為的行為地是某某電力(河源)有限公司、湖北?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某某國際大壩電廠所在地,均不位于荊州市。對于陳某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州某某電力清洗有限公司明知陳某某和吳某某的違法行為卻使用他人商業秘密這一被訴侵權行為而言,其行為實施地與前述吳某某和陳某某的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重合,亦不位于荊州市。因此,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關于荊州市是侵害商業秘密的預備實施地的主張不能成立。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不能以權利人認為受到損害就認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本案中,侵權結果地與上述侵權行為實施地重合,不位于荊州市。因此,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關于荊州市是侵權結果地的主張亦不能成立。
吳某某和陳某某作為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員工,涉嫌在工作中獲知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屬于《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害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種類。況且,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訴時也未將該行為列入其指控的侵權行為。因此,原二審裁定以陳某某、吳某某涉嫌在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掌握涉案商業秘密為由,認定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發生在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
因吳某某、陳某某和鄭州某某電力清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位于荊州市,且湖北某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吳某某、陳某某的經常居住地位于荊州市,故湖北省荊州市不是被告住所地。
綜上,最高人?法院認為,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地、結果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位于湖北省荊州市,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因襄陽電廠所在地是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地之一,故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法院可以管轄并審理本案。
| 裁判要旨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中,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不能僅以權利人認為受到損害為由,就認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29條(本案適用的是2013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2012修 正)》第28條)
一審: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法院(2011)鄂荊中?四初字第20-2號?事裁定(2011年11月10日)
二審:湖北省高級人?法院(2012)鄂?三終字第14號?事裁定(2012年1月16日)
再審審查:最高人?法院(2012)?申字第540號?事裁定(2012年11月30日)
再審:最高人?法院(2013)?提字第16號?事裁定(2013年4月23日)
(民三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