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9-2-176-001
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訴宋某超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條件
| 關鍵詞
?事 侵害商業秘密 客戶信息 經營信息 保密措施
| 基本案情
宋某超自2006年起在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反光材料公司)任業務員,主要負責部分省份的銷售及客戶拓展工作。某反光材料公司與宋某超先后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并約定有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某反光材料公司對其經營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對客戶及潛在客戶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時向宋某超及其他業務員支付了保密費用。某商貿有限公司(即某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成立于2011年6月22日,經營范圍為鋼材、建材、五金交電、涂板、反光護欄。在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期間,宋某超以宋某名義參與辦理某商貿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手續的相關工作。某商貿有限公司銀行往來賬目顯示,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間,某商貿有限公司與某反光材料公司的多筆交易客戶重合,宋某超以個人名義從某商貿有限公司賬戶取款多次。某反光材料公司遂以侵害商業秘密為由,將宋某超等訴至法院。
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法院一審認為,宋某超、某商貿有限公司對某反光材料公司的商業秘密構成共同侵權,于2015年12月25日 作出(2015)鶴?初字第96號?事判決:一、宋某超、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某反光材料公司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并在兩年內不準使用某反光材料公司所擁有的商業秘密;二、宋某超、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某反光材料公司經濟損失35萬元;三、駁回某反光材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宋某超、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某反光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河南省高級人?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6)豫?終347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人?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某反光材料公司所提供的交易記錄及客戶來往票據,其中“品種”“規格”“數量”能夠說明客戶的獨特需求,“成交日期”能夠反映客戶要貨的規律,“單價”能夠說明客戶對價格的承受能力和價格成交底線,“備注”反映了客戶的特殊信息。這些內容構成了某反光材料公司經營信息的秘密點。上述經營信息涉及的客戶已與某反光材料公司形成了穩定的供貨渠道,保持著良好的交易關系,在生產經營中具有實用性,能夠為某反光材料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競爭優勢。某反光材料公司為上述經營信息制定了具體的保密制度,對客戶及潛在客戶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與宋某超明確約定了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向宋某超及其他業務員支付了相應的保密費用,可以證明某反光材料公司為上述經營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綜上,可以認定某反光材料公司制作的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宋某超負有對某反光材料公司的忠實義務,其中包括對工作中接觸到的經營信息進行保密的義務,其明知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及客戶名單的非公開性和商業價值,但仍私自與某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戶進行交易,且與某商貿有限公司來往頻繁,構成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某反光材料公司經營信息的行為,侵害了某反光材料公司的商業秘密。某商貿有限公司不正當地獲取、使用了宋某超所掌握的某反光材料公司擁有的商業秘密。宋某超、某商貿有限公司對某反光材料公司的商業秘密構成共同侵權。因某商貿有限公司已變更為某科技有限公司,故侵權責任應由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 裁判要旨
權利人主張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信息不應僅是客戶名稱組合等普通信息,還應包括交易或往來過程中形成的反映客戶交易習慣及意向等特殊信息,該類信息并非通過公開渠道可以查詢,符合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條件。
權利人通過花費時間、金錢和勞動等代價才獲得了相關客戶的經營信息,是其獲得交易機會的重要資源,屬于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信息。權利人為該經營信息制定了具體的保密制度,對客戶信息以及潛在的客戶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據此,權利人制作的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本案適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
一審: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法院(2015)鶴?初字第96號?事判決(2015年12月25日)
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法院(2016)豫?終347號?事判決(2017年8月2日)
(民三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