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3-2-176-009
某網絡科技公司訴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技術秘密案件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對商業價值的考量
| 關鍵詞
?事 侵害商業秘密 侵害技術秘密 賠償數額 商業價值 財務獨立
| 基本案情
某網絡科技公司訴稱: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獲取某網絡科技公司開發的軟件源代碼,后其員工違反保密義務將涉案軟件源代碼披露至某共享平臺,披露代碼中增加了多個指向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的信息。故請求判令:1.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連帶賠償某網絡科技公司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76.916萬元。2.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在《法制日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3.訴訟費由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承擔。
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共同辯稱:某網絡科技公司未舉證證實被披露的涉案軟件源代碼來源于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且其要求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依據;某網絡科技公司在本案中單方就被披露的源代碼不為公眾所知悉及相關研發費用所作的司法鑒定及財務審計結論,對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沒有約束力;即便認定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違反合同約定,也只能按合同總金額的30%要求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軟件源代碼構成技術秘密,某網絡科技公司為該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并對該技術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某網絡科技公司與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約定了許可費及許可期限,并明確約定了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應當承擔保密義務。2018年12月31日,涉案軟件源代碼被披露至某共享平臺,所披露代碼中存在多個指向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的信息,其中部分信息為僅由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自身掌控的參數信息。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是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的唯一股東。經審計,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某網絡科技公司涉案軟件項目投入研發費用金額為3595635.74元。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交的涉案軟件產品自2017年至2020年10月的銷售收入,顯示涉案軟件2019年的銷售收入相比2018年出現大幅下滑。經價值評估鑒定,涉案軟件源代碼的價值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12月31日的評估鑒定值為1012萬元。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19)粵03?初4519號?事判決:一、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網絡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00萬元,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對前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二、駁回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網絡科技公司、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最高人?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終2298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涉案軟件源代碼構成技術秘密,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是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的唯一股東,其未提交二者財務獨立的證據,不能證明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依法應對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賠償金額,《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的,人?法院依法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考慮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人?法院認定前款所稱的商業價值,應當考慮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本案中因涉案軟件源代碼已在某共享平臺上被公開,故可以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作為損失賠償的依據。但經審查,價值評估鑒定多項數據難以令人信服,不應采信;某網絡科技公司主張以價值評估鑒定認定的商業價值1012萬元作為賠償依據的主張,人?法院不予支持。
鑒定機構經評估作出的商業價值鑒定僅是確定知識產權商業價值的一種方式。在本案經審查不宜直接依據價值評估鑒定意?認定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的情況下,依據本案現有證據情況,可以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技術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進而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之一。綜合考慮涉案軟件的研發費用、銷售收入、同類軟件的競爭情況等因素,法院認定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應高于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法定賠償額最高限300萬元,故對本案不宜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而應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對于具體賠償金額和合理開支數額的確定,綜合考慮本案的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某網絡科技公司的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酌定浙江某興信息技術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判賠金額較為合理,可予維持。
| 裁判要旨
鑒定機構經評估作出的商業價值鑒定僅是確定知識產權商業價值的一種方式,在經審查不宜直接依據價值評估鑒定意?認定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的情況下,依據現有證據情況,可以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技術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進而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之一。
| 關聯索引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法院(2019)粵03?初4519號?事判決(2021年6月9日)
二審: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知?終2298號?事判決(2022年11月15日)
(知產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