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3-2-176-005
北京某研究所訴顧某、古某、杭州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以圖紙作為技術秘密載體時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
| 關鍵詞
?事 侵害技術秘密 侵權 載體 范圍 圖紙 舉證責任
| 基本案情
北京某研究所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起訴稱顧某、古某、杭州某公司存在侵害其商業秘密的行為。 2021年6月10日,一審法院組織第一次庭前會議。北京某研究所提交了秘密點。同年9月26日,一審法院組織第二次庭前會議。北京某 研究所當庭明確其在本案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中所主張的技術信息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已經提交的涉及硬件結構的相關的技術信息,包括一些圖紙及相應的附件,即《對于相關秘密點說明》中涉及的內容;第二部分是涉案設備相關的計算機軟件的技術信息,即《軟件秘點說明》中的內容;第三部分是證據保全申請中提及的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技術資料。同年9月30日,北京某研究所向一審法院提交新的圖紙,表示這些圖紙為其技術信息。一審法院釋明,圖紙僅是技術信息的載體,要求北京某研究所對其主張的技術信息進 行闡述。同年10月5日,北京某研究所提交了部分圖紙,沒有提交這些圖紙所涉及的技術信息內容。同年10月12日、13日,一審法院組織第三次庭前會議,北京某研究所沒有提交部分圖紙所涉及的技術信息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0)浙01知?初532號之二?事裁定:駁回北京某研究所的起訴。北京某研究所提起上訴,最高人?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終2526號?事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侵犯商業秘密的?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第二款規定:“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險;(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 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據此,商業秘密權利人起訴他人侵害其技術秘密的,應當對其所稱技術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及被訴侵權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等事實負初步舉證責任。而且,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權利人在完成該特定初步舉證責任后,有關技術秘密的秘密 性、侵權行為等事實的舉證責任轉由被訴侵權人承擔。因此,不宜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與公知信息的區別作過于嚴苛的證明。權利人提供了證明技術信息秘密性的初步證據,或對其主張的技術秘密之“不為公眾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說明,即可初步認定秘密性成立。權利人初步舉證后,即由被訴侵權人承擔所涉技術秘密屬于公知信息的舉證責任,其亦可主張將公知信息 從權利人主張范圍中剔除,從而在當事人的訴辯對抗中完成涉案技術秘密信息事實認定。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權利人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本案中北京某研究所主張,其技術秘密(除軟件相關的以外)以圖紙為載體,根據圖紙可進行CMP 設備的生產,圖紙所記載的技術信息具有實用性,亦能為北京某研究所帶來經濟利益;圖紙所載技術信息需要通過計算、試制才能完成,不是簡單的匯編,他人不經過努力不能形成;圖紙并未公開,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取圖紙。權利人主張圖紙記載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于技術秘密,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圖紙是技術秘密的載體,依據圖紙可以確定其主張的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范圍,因此本案中北京某研究所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內容是明確的,其起訴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應當審查其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并進一步審查對方當事人是否采取不正當手段予以獲取、披露、使用等。一審裁定以北京某研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內容無法確定,無法確定北京某研究所訴求 的保護范圍,無法就北京某研究所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技術秘密進行審理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系適用法律錯誤。
| 裁判要旨
圖紙可以作為技術秘密的載體,依據圖紙可以確定其主張的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范圍。權利人既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于技術秘密,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人?法院不能簡單以原告未明確圖紙中的哪些具體信息屬于技術秘密為由而裁定駁回起訴。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32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法院(2020)浙01知?初532號之二?事裁定(2021年10月18日)
二審: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知?終2526號?事裁定(2022年12月26日)
(知產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