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3-2-176-003
大連某數據平臺管理中心訴崔某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侵害技術秘密賠償約定的認定與處理
| 關鍵詞
?事 知識產權 ?事訴訟 侵害技術秘密 賠償數額 約定
| 基本案情
大連某數據平臺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大連某中心)訴稱:崔某某在離職前違反大連某中心關于保密協議的約定及公司信息安全規章制度,將該公司具有保密要求的爬蟲平臺數據信息(以下簡稱涉案技術秘密),擅自通過公司郵件系統發送至個人郵箱,使涉案技術秘密脫離公司控制,造成信息嚴重泄露,故請求判令:(1)崔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大連某中心的技術秘密,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使用及傳播大連某中心的技術秘密;(2)崔某某賠償大連某中心經濟損失50萬元;(3)崔某某承擔大連某中心律師費1.5萬元; (4)訴訟費由崔某某負擔。
崔某某辯稱:(1)被訴侵權行為并非泄密行為,崔某某沒有給大連某中心造成實際損失。大連某中心扣罰了崔某某的第四季度安全合規工資,已對崔某某的相關行為作出處罰,不應重復處罰。雙方簽署《處置協議》,標志著該事件已結束,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中約定的事項已經發生。大連某中心已登錄崔某某郵箱,刪除了崔某某發送的相關郵件。(2)爬蟲技術已被教材書等廣泛公開,其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大連某中心也無權獨占,大連某中心在本案中主張的爬蟲技術及相關的信息數據資料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1日,大連某中心與崔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書》。同日,大連某中心、崔某某簽訂《保密協議書》,約定:崔某某承諾永久保守大連某中心的商業秘密。2019年11月20日,大連某中心、崔某某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大連某中心同意與崔某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大連某中心同意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給崔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1897元;崔某某承諾對此協議書內容及其在大連某中心工作期間涉及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否則應退還經濟補償金,因此給大連某中心造成的損失由崔某某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12月2日,大連某中心、崔某某簽訂《離職保密協議》,約定:崔某某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2019 年12月19日,崔某某作為責任人簽署《處置協議》,內容為:崔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至16日期間違反大連某中心信息安全規章制度,未經授權將涉及大連某中心業務信息等內容對外發送,造成信息泄露。大連某中心提供視聽資料以證明,大連某中心為防止信息泄露,對于員工外發電子郵件實施后臺監控,從而獲取崔某某外發電子郵件路徑和內容的過程。崔某某對該視聽資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同時確認了其發送電子郵件的路徑及內容。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遼02?初174號?事判決:一、崔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大連某中心的技術秘密的行為,即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數據庫設計,包括系統架構、數據庫架構;系統運行程序;系統源代碼、系統運行配置文件),至該技術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為止;二、崔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大連某中心包括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在內的損失共計5萬元;三、駁回大連某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大連某中心及崔某某均不服,向最高人?法院提起上訴。大連某中心主張,一審法院判賠金額遠低于因侵權行為給大連某中心帶來的實際損失及潛在損失,應依據《保密協議書》約定的侵害絕密信息的賠償金額50至100萬元確定本案賠償數額。崔某某主張,其與大連某中心已就被訴侵權行為達成和解,且其并未實施其他侵權行為,一審法院判決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基礎。最高人?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 (2021)最高法知?終1687號?事判決:一、撤銷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法院(2021)遼02?初174號?事判決;二、禁止崔某某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大連某中心的技術秘密,直至該技術秘密為公眾知悉時為止;三、崔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大連某中心經濟損失25萬元及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5萬元;四、駁回大連某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崔某某的其他上訴請求。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確定崔某某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應重點考量下列因素:第一,涉案技術秘密的開發情況。涉案技術秘密是大連某中心針對醫藥行業的特定要求而開發的特定計算機程序,大連某中心為開發涉案技術秘密,專?組建開發團隊,并在短短4個月就投入開發成本25.2萬元。但目前涉案技術秘密仍處于開發過程中,并未投入使用。第二,侵權人的侵權情節。崔某某作為爬蟲平臺項目的負責人,在入職和離職時,均與大連某中心簽訂嚴格的保密協議,約定崔某某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離職時不得 私自帶走任職期間完成的文案和模板等內容,需要帶走的文件均須向大連某中心備案并經大連某中心同意。但是崔某某無視公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協議約定,仍然實施了盜竊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惡意。但在案證據證明崔某某目前僅有盜竊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并無實施其他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第三,權利人與侵權人關于違反保密協議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約定。大連某中心與崔某某在《保密協議書》中約定,公司數據庫、系統源代碼及內含資料等文件資料屬于公司的絕密級秘密,并約定大連某中心每月向崔某某支付保密工資作為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補償金。該協議還約定,若崔某某違反以上協議,侵害大連某中心絕密秘密的,應當向大連某中心賠償50萬元至100萬元。本案為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大連某中心與崔某某的約定屬于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達成的事前約定,且崔某某根據這一約定在工作期間每月可以獲得相應的保密工資,故在崔某某違反相關約定時,可以將雙方約定的侵權賠償數額作為確 定本案侵權損害賠償的重要參考因素。綜合考慮上述因素,酌情改判崔某某賠償大連某中心經濟損失25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
| 裁判要旨
技術秘密權利人與職工經協商在保守商業秘密條款中就侵權責任的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計算作出的約定,屬于雙方就未來可能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達成的事前約定,人?法院在確定侵害技術秘密賠償數額時可以將之作為重要參考。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第3款、第4款(本案適用的是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 法》第17條第3款、第4款)
一審: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法院(2021)遼02?初174號?事判決(2021年6月30日)
二審: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知?終1687號?事判決(2022年3月14日)
(知產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