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3-2-176-002
某地質微生物公司訴某能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技術秘密案件裁量判賠金額可不予考慮技術秘密貢獻率的情形
| 關鍵詞
?事 知識產權 技術秘密 侵權 賠償數額 技術貢獻率
| 基本案情
某地質微生物公司訴稱:羅某某、李某、胡某某、張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向某能源科技公司披露涉案技術信息,某能源科技公司明知羅某某等人不當獲取涉案技術信息仍使用涉案技術信息,均構成侵權。故請求判令:(1)某能源科技公司、羅某某、李某、胡某某、張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某地質微生物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2)某能源科技公司、羅某某、李某、胡某某共同賠償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經濟損失588萬元以及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50.7萬元(代理費50萬元、公證費0.7萬元),共計 638.7萬元,張某某在638.7萬元的10%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某能源科技公司、羅某某、李某、胡某某、張某某承擔。
某能源科技公司、羅某某、胡某某辯稱:某地質微生物公司主張的微生物烴檢測技術為公知技術,某能源科技公司的微生物油氣勘探技術是公開信息加自主研發,故某能源科技公司、羅某某、胡某某不存在侵權行為。
李某辯稱:李某未接觸過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也未向他人披露過涉案技術秘密;一審法院保全得到的涉案侵權文件并非來自其私人電腦,且該些侵權文件中內容均屬于公知信息。
張某某辯稱:張某某在某地質微生物公司任職期間,無權限接觸涉案技術秘密,也從未從他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不存在侵權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地質微生物公司通過《技術排他實施許可協議》獲得了涉案技術秘密,該技術秘密主要用于微生物油氣勘探。羅某某、李某、胡某某、張某某此前均是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的員工,羅某某是某能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審法院前往某能源科技公司進行證據保全時,李某、胡某某均在場,發現李某電腦中保存的“微生物油氣勘探采集技術規程”(起草人:羅某某、胡某 某)與密點1、2、3、5、7、8、9、12的載體內容完全一致;“微生物油氣勘探海洋沉積物檢測標準”與密點13至16的載體內容完全一致;“施工流程”“1607和0333區塊微生物油氣勘探項目中期成果81”與密點9的載體內容基本相同。2017年5月,某能源科技公司中標了洛克項目,在該項目中使用了“微生物油氣勘探海洋沉積物檢測標準”,獲得項目款735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17)京73?初1382號?事判決:一、某能源科技公司、李某、羅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某地質微生物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二、某能源科技公司、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賠償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合理費用25萬元,共計75萬元;三、駁回某地質微生物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地質微生物公司以胡某某、張某某亦存在侵權行為及一審判賠金額過低為由,提起上訴;某能源科技公司、李某、羅某某以涉案技術秘密不成立、其不構成侵權為由,提起上訴。最高人?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終1363號?事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017)京73?初1382號?事判決;二、某能源科技公司、李某、羅某某、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某地質微生物公司涉案部分技術秘密的行為,該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涉案部分技術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止;三、某能源科技公司、李某、羅某某、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連帶賠償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四、某能源科技公司、李某、羅某某、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連帶支付某地質微生物公司合理費用50.7萬元;五、駁回某地質微生物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某能源科技公司明知系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的技術秘密而獲取并使用;羅某某、胡某某違反其與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的保密協議約定,將包含某地質微生物公司技術秘密的“微生物油氣勘探采集技術規程”直接用于制定某能源科技公司的《地質微 生物勘探野外采集技術規程》;李某作為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研發部的研究員,違反其與某地質微生物公司保密協議的約定,未在離職時交還其在某地質微生物公司任職期間所接觸并掌握的包含有某地質微生物公司涉案技術秘密信息的資料,且將上述技術秘密用于某能源科技公司中標的洛克項目,故某能源科技公司、羅某某、李某、胡某某均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責任。
鑒于本案系因前員工組建新公司并侵害原任職公司技術秘密引發的案件,某能源科技公司在實際經營中使用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的技術秘密,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且考慮涉案技術信息應用的領域為油氣微生物勘探領域,并非市場競爭充分的普通商業領域,可推定某能源科技公司不當攫取了原本屬于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的交易機會。在此情況下,某能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惡意低價競標行為、是否在洛克項目中還使用了其他自有技術,以及所使用技術秘密的技術貢獻率大小,均不影響賠償金額的計算。
根據某地質微生物公司所提交的海域項目審計報告所反映的盈利情況,兩個項目的平均營業利潤率約為43.85%,以某地質微生物公司在洛克項目中的最終報價775萬元計算,營業利潤約為339萬余元,遠超出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的訴請金額200萬元。即便依據某能源科技公司在洛克項目中的獲利情況計算,某能源科技公司因洛克項目實際收到項目款項735萬元,洛克項目利潤率為27.91%,某能源科技公司在洛克項目中的營業利潤為205萬余元(735萬元×27.91%),亦超出某地質微生物公司在本案中訴請賠償的金額。考慮本案的具體侵權情節,故對某地質微生物公司的訴請金額予以全額支持。
| 裁判要旨
對于侵權人存在明顯過錯且根據在案證據能夠認定或者根據具體案情可以推定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直接決定了侵權人商業機會的獲得或者權利人商業機會的喪失的,原則上可以將侵權人的全部獲利作為侵權獲利。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本案適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初1382號?事判決(2020年7月31日)
二審: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知?終1363號?事判決(2022年10月26日)
(知產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