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5-1-232-003
黃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轉移財產并逃匿應如何處理
| 關鍵詞
刑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區分
|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某在上海市奉賢區經營所謂上海某服裝廠(未經工商注冊登記)期間,拖欠39名被害人工資共計人?幣447 749元。2013年2月8日,在某鎮人?政府的協調下,?某簽訂勞動報酬支付協議書,承諾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資。2013年4月,?某擅自將服裝廠的39臺機器設備轉移并逃匿。2013年7月1日,某鎮人?政府張貼告示并發函送達《責令支付通知書》,?某接到通知后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人的工資。2013年7月29日,?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海市奉賢區人?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2014)奉刑初字第17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某退賠39名被害人經濟損失人?幣447 749元。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某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39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447 749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超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在量刑時綜合考慮?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悔罪表現等,作出上述判決。
| 裁判要旨
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是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相對方即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單位。只要是與勞動者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均可成為本罪的單位犯罪主體,但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未依法設立的經濟組織,不能成為本罪的單位犯罪主體,此種情況下,組織的代表人、合伙人或者發起人是本罪的犯罪主體。
2.行為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無需考慮其客觀上是否有支付能力。
3.根據庭審查明的犯罪事實,在準確認定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前提下,刑事判決主文可直接判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以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276條之一第1款、第67條第1款、第64條
一審:上海市奉賢區人?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176號刑事判決(2014年3月11日)
(刑四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