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5-1-232-001
曾某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逃匿的認定
| 關鍵詞
刑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逃匿 違法用工
|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人曾某承包中交二航局某城際鐵路工程施工指揮部第一項目部(以下簡稱第一項目部)102段、第三項目部(以下簡 稱第三項目部)149段路基附屬工程,后將部分工程轉包給李某和被告人崔某。2013年3月8日,李某與崔某簽訂協議書,約定涉案工程由李某負責投資,崔某負責現場施工、協商。同年3月30日,曾某分別與第一項目部、第三項目部簽訂《施工勞務協作合同》,約定由曾某承包某城際鐵路III標段范圍內路基附屬工程,完成路基附屬工程相應的全部工序施工,明確崔某、李某為現場負責人。2013年6 月12日,曾某委托李某為其在第三項目部相關工程的代理人,代其進行工程現場管理、各類文件簽收、工程結算及工程款收訖等相關事宜。涉案工程借款通過李某及崔某名下賬戶發放。2014年6月,曾某撤回對李某的委托,第三項目部的工程借款由其發放。工程竣工后,曾某、崔某等人雖向第三項目部承諾所有的工人工資由其發放,但未按約支付,后崔某逃匿。2015年6月,51名工人向萊?市勞動保障監察局投訴崔某拖欠工資89萬余元。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于同年6月、10月向崔某、曾某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二被 告人均未在指定期間內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
山東省萊?市人?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魯0285刑初30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幣一萬元;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幣一 萬二千元;責令被告人崔某、曾某共同履行支付尚欠工人工資義務。宣判后,被告人崔某服判不上訴。被告人曾某提出上訴。山東省?島市中級人?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魯02刑終2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曾某及辯護人所提“曾某沒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不具備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資格”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經查,曾某與工程發包單位簽訂的《某鐵路路基附屬工程作業隊勞務合同》明確約定,曾某作為工程乙方,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與所有參與項目建設的勞務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參加施工人員的勞動報酬。曾某在工程竣工時,亦作為第三項目部勞務承包隊伍代表,與崔某等人共同出具承諾書,承諾將所有工人工資發放到位。綜上,曾某作為工程承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施工人員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具備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資格,其違反與工程發包人的合同約定未與施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雖系違法用工,但不能作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抗辯理由。
關于曾某及辯護人所提“曾某不知道崔某等人拖欠勞動報酬,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政府有關部?出具的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認定事實和送達程序違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經查,在案證據證實,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調查曾某拖欠勞動報酬案過程中,曾通過短信通知曾某涉嫌拖欠勞動報酬,要求其于2015年11月3日到該局接受調查,曾某承認收到短信通知,但認為其不負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拒不配合。為此,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同年11月10日做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曾某于2015年11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農?工工資。曾某明知政府相關部?通知其到指定地點解決拖欠勞動報酬問題,拒不配合,視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其主觀上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政府相關部?出具的責令改正指令書認定事實清楚,通過在曾某的生產經營場所張貼方式留置送達指令書并拍照記錄,送達程序合法。曾某在政府有關部?責令其支付勞動報酬后,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應認定為刑法第271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故其上訴理由及辯護意?均不成立。
綜上,被告人曾某、崔某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違法用工且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崔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裁判要旨
1.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政府相關部?通知其到指定地點解決拖欠勞動報酬問題,拒不配合,可視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針對逃匿的行為人,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責令支付”。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276條之一
一審:山東省萊?市人?法院(2016)魯0285刑初308號刑事判決(2017年2月24日)
二審:山東省?島市中級人?法院(2017)魯02刑終271號刑事裁定(2017年6月8日)
(刑四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