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16-2-490-001
趙某訴大慶某公司勞動爭議案
——上訴或申訴理由成立,應改判調低原判金額的,應對未上訴方、未申訴方抗辯意?一并予以審查
| 關鍵詞
?事 勞動爭議 改判 審理范圍 未提出申訴一方 合法權益
| 基本案情
原告趙某于2020年5月向黑?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大慶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付工資、無法領取失業金造成的損失、加班費差額與賠償金、年假工資差額與賠償金等合計約308,410元。被告大慶某公司辯稱:趙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合同屬于法定自動終止,大慶某公司未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故沒有為趙某繼續支付工資、繳納五險一金的義務,也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加班費差額與賠償金、年假工資差額與賠償金等費用。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9 月30日,趙某與大慶某公司簽訂雇傭合同,約定期限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月薪為稅前12,000元。合同履行到期續簽至2022年9月19日。續簽合同約定趙某擔任財務經理,月薪稅前12,000元,另每月通訊費250元。同時約定雇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秷F隊成員手冊》第22?4.4超時工作/加班:在工作任務繁忙的情況下,團隊成員可能會被要求超時工作。趙某簽字確認同意將員工手冊內容作為其勞動合同的基礎,并受員工手冊規章制度制約。2018年12月18日,財務部加班及值班 串休申請,載明趙某加班及值班天數16天,公司總監作出批復,趙某串休截止2019年2月15日清零,后公司財務部多次以電子郵件通知趙某向相關領導提出異議或者作出申請,并通知若未作出申請,將以總監批復為準。趙某未對上述事項作出相應的回復。2020年2月7 日,大慶某公司向其工會委員會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委員會函,內容為:因公司持續經營虧損,且趙某至2020年2月23日已達 到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并符合退休要求,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定最后工作日為2020年3月19日。2020年2月19日,大慶某 公司向趙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公司決定將提前解除與趙某的勞動合同,支付趙某工資7321.84元,經濟 補償金30665元,包括假期工資與加班費。趙某不同意該方案申請仲裁,大慶市薩爾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趙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趙某在二審判決生效后,持本案二審判決書于2021年5月在大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2021年6月28日開始在大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每個月領取失業金1512元。
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黑0602?初1883號?事判決:一、大慶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給付趙某加班費19,483.46元;二、駁回趙某其他訴訟請求。趙某不服,以勞動合同依法有效并未終止,大慶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大慶市中級人?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黑06?終23號?事判決:一、撤銷 黑?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法院(2020)黑0602?初1883號?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黑?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法院 (2020)黑0602?初1883號?事判決第一項為大慶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趙某加班費及未休年休假工資39,196元;三、 大慶某公司向趙某給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1,250元;四、駁回趙某其他訴訟請求。判后,大慶某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訴,黑?江省人?檢察院向黑?江省高級人?法院提出抗訴。黑?江省高級人?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2023)黑?再648號?事判決:維持大慶市中級人?法院(2021)黑06?終23號?事判決。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檢察機關抗訴提出大慶某公司支付趙某30,665元補償金應予返還問題?!吨腥A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 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綜合上述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適用情形及目的原則均不同,前者系針對勞動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是終止勞動合同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的補償金;后者則系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的賠償金。本案中,大慶某公司系違法解除與趙某的勞動合同,故在判令大慶某公司支付賠償金同時,依照《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不應再判令大慶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審判決在判令大慶某公司支付趙某賠償金同時,未對30,665元經濟補償金予以扣減不當,再審予以糾正。但同時,本案系再審案件,在檢察機關抗訴意?及當事人申訴請求有理應予支持的情形下,還應顧求到未提出申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即應對未申訴一方當事人的抗辯意?依法予以審查,以防止僅針對申訴請求審查予以改判而造成雙方當事人利益失衡。本案中,趙某認可經濟補償金應予扣減,但明確提出二審判決支付賠償金數額錯誤。經查,依據趙某與大 慶某公司2017年9月30日簽訂雇傭合同,應認定雙方系2017年9月20日建立勞動關系。原審此節認定有誤,予以糾正。依據大慶某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記載,大慶某公司系2020年3月19日與趙某解除勞動合同,趙某亦認可大慶某公司于該日向其送達該通知,故依法應認定趙某與大慶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間為2020年3月19日,故趙某在大慶某公司工作時間為2年零6個月。對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數額,趙某主張大慶某公司應發而未發的加班費及未休年休假工資應計入其工資總額之中,該主張符合法 律規定。即使不計算大慶某公司應發而未發放給趙某的加班費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大慶某公司應支付趙某違法解除案涉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數額應為73,500元(12,250元×3×2),原審判決對此認定為61,250元有誤,亦予糾正。此外,對趙某還主張大慶某公司應賠償無 法領取失業金造成的損失,依據《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關于“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規定,第八十九條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 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因大慶某公司向趙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未按規定期限為趙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侵害了趙某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致使趙某在本案二審判決生效后,于2021年6月才領取到失業保險金。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間,趙某應領取而未能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19,656元(1512元/月×13個月),該款為大慶某公司對趙某造成的損害,大慶某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雖然大慶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趙某取得賠償金后不能再取得經濟補償金,30,665元經濟補償金應予返還,但如上所述,原審判決對大慶某公司應支付趙某的賠償金數額計算有誤,少計算金額31,906元(12,250元+19,656元)已超過30,665元。鑒于趙某二審判決作出后未申訴,視為其對二審判決數額認可,為避免當事人訴累,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原審判決結果依法應予維持。
| 裁判要旨
?事再審案件,在檢察機關抗訴意?及當事人申訴請求有理應予支持、原判金額應予減少的情形下,依法應對案件全面予以審查,包括對未申訴一方當事人的抗辯意?依法予以審查,以防止僅針對申訴請求審查,忽視未申訴方意?而導致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
一審:黑?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法院(2020)黑0602?初1883號?事判決書(2020年11月12日)
二審:黑?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法院(2021)黑06?終23號?事判決書(2021年4月30日)
再審:黑?江省高級人?法院(2023)黑?再648號?事判決書(2024年1月10日)
(審監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