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0-2-490-001
陳某訴廣州某某船務公司船員勞動爭議案
——船舶掛靠經營時船員與被掛靠公司勞動關系的認定
| 關鍵詞
?事 勞動爭議 船舶掛靠經營 船員 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 事實勞動關系 舉證責任
|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訴稱:陳某于2020年3月經趙某聘用于“某288輪”任職輪機?兼職廚師。提供勞務期間,陳某工作范圍擴大,節假日加 班無加班費。2020年10月27日,陳某作業時扭傷腰部,無法正常從事勞務,后趙某與之爭執并將其開除。趙某經營的“某288輪”在廣 州某某船務公司名下掛靠經營,陳某與該船務公司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廣州某某船務公司應當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趙某掛 靠經營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其與廣州某某船務公司簽訂的船舶掛靠協議對陳某不產生效力。故請求判令陳某與廣州某某船務公司成立 勞動關系,廣州某某船務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加班費、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
廣州某某船務公司辯稱:陳某提供勞務的船舶系掛靠經營,廣州某某船務公司與陳某之間既無勞動合同關系,也無勞務合同關系。
第三人趙某述稱:陳某與廣州某某船務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陳某與趙某成立勞務合同關系,趙某已足額向陳某支付了勞務報酬。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288”輪實際所有人為趙某。登記的船舶經營人為廣州某某船務公司,登記的船舶共有情況為:廣州某某船 務公司占51%股份,趙某占49%股份。雙方于2019年1月1日約定趙某將該船掛靠于廣州某某船務公司名下經營。2020年3月,經中介 介紹,趙某聘請持有海員證的陳某上船提供勞務,工作崗位是輪機員兼職廚師,每月工資8000元。同年3月7日,陳某登上“某288”輪 提供勞務。陳某在船期間根據趙某安排提供相應勞務,每月勞務報酬由趙某支付。2020年11月4日,陳某以其腰部有傷等為由申請離 船。趙某與陳某進行勞務報酬結算并為陳某辦理離職手續,在其船員服務簿上加蓋了廣州某某船務公司名下的船章和廣州某某船務公 司船員服務部簽證章。前述兩個印章均未備案,系趙某為便于經營和管理船舶自行制作。
2020年11月23日,陳某以廣州某某船務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廣州市?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11 月24日以案件屬于海事法院管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陳某遂提起本案訴訟。
廣州海事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粵72?初55號?事判決:一、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本案受理費5元,由陳某負擔。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船舶掛靠經營時船員是否與被掛靠公司成立勞動關系,首先,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 共和國?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陳某應當對其與廣州某某船務公司成立勞動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陳某與廣州某某船務公司之間并無書面勞動合同,故重點審查是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陳某與廣州某某船務公司是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關鍵在于是否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勞動關系成立的認定標準。陳某船員服務簿上雖然加 蓋了載明廣州某某船務公司名稱的船章和船員服務部簽證章,但是該簽證章只是基于經營和管理涉案船舶之便,由趙某私自刻制加蓋,而非由廣州某某船務公司使用所備案的簽證章加蓋,該服務簿無法成為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文件材料。同時,陳某系經中介機構介紹與趙某取得聯系。雙方商定從事勞務工作的崗位及報酬、在船期間陳某根據趙某的安排提供相關勞務、陳某所得的勞務報酬由趙某支付、勞務報酬的調整亦由趙某作出。而趙某并非廣州某某船務公司的員工,其將“某288”輪掛靠在廣州某某船務公司名下經營,系“某288”輪的實際經營人和管理人。因此,受趙某管理的陳某并非廣州某某船務公司的員工,與廣州某某船務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從屬關系,從事的勞務并非廣州某某船務公司業務的直接組成部分,獲取報酬與廣州某某船務公司無關。通過上述事實,陳某與廣州某某船務公司之間不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不宜認定兩者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而應認定陳某與趙某形成了平等 主體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
其次,雖然趙某將“某288”輪掛靠在廣州某某船務公司名下經營的掛靠行為違反相關規范性文件,屬于違法行為,會對正常的運營秩序產生一定不良影響,但是,無論從立法精神還是社會效果來看,對掛靠現象的整治,屬于行政管理層面的問題。認定陳某與廣州某某船務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屬于勞動爭議。兩者即使因掛靠事實發生關聯,但是權利義務邊界仍應保持清晰明確,僅僅因為掛靠行為違反行政管理規定并不足以認定與趙某成立勞務合同關系的陳某與作為被掛靠人的廣州某某船務公司成立勞動關系。
| 裁判要旨
掛靠行為違法不能成為船員與被掛靠公司勞動合同關系成立的依據。在船員與被掛靠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需判斷雙方 是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可以通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相關憑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從屬關系、勞動者 從事勞動的性質以及勞動報酬領取等多個層面進行認定。一是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相關憑證包括招工登記表、報名表、工資單、 社保記錄、考勤表、工作證、服務證等。在掛靠經營中,若勞動者的上述憑證由被掛靠公司發放,可認定其與被掛靠公司具有事實勞 動關系。案涉船員服務簿上加蓋的被掛靠公司名下船章和船員服務部簽證章系船舶實際經營人私自刻制加蓋的,不能成為可以證明事 實勞動關系的文件材料。二是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管理上的從屬關系。船員與船舶實際經營人雙方商定從事勞務工作 的崗位及報酬、在船期間船員根據船舶實際經營人的安排提供相關勞務、船員所得的勞務報酬由船舶實際經營人支付、勞務報酬的調 整亦由船舶實際經營人作出,且船舶實際經營人并非被掛靠公司的員工的,應當認定船員并非被掛靠公司的員工,與被掛靠公司不存 在管理上的從屬關系。三是確定勞動者從事勞動的性質,是否為用人單位安排并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以及勞動者勞動報酬領 取情況,是否根據用人單位的工資分配原則領取勞動報酬。船員從事的勞務并非被掛靠公司業務的直接組成部分,獲取報酬與被掛靠 公司無關的,不宜認定兩者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法》第2條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
《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67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64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第91條(本案適用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 ?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第91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第2條
一審:廣州海事法院(2021)粵72?初55號?事判決(2021年3月19日)
(?四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