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爭議裁判觀點集成系列010
摘要:用人單位已按法律規定的險種為勞動者建立社保關系,只是未按該勞動者的實際工資足額繳交社會保險費的,不屬于未依法繳納社保可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情形。
【案情】
陳某于2008年4月底入職深圳某科技公司,月工資標準為7500元。2023年5月17日,陳某以深圳某科技公司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以及繳納的社保基數不合規為由發出《被迫離職通知書》,解除其與深圳某科技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2023年5月19日,陳某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16250元等費用。
【裁判觀點】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本委認為:第一,根據前述認定,被申請人(編者注:是指深圳某科技公司,下同)已足額支付申請人(編者注:是指陳某,下同)工資,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拖欠工資與事實不符。第二,根據申請人提交、被申請人確認真實性的《社保清單》,被申請人2018年12月前按深圳市最低工資為申請人繳納社保,自2019年1月起按5000元/月為申請人繳納社保,故被申請人已按法律規定的險種為申請人建立社保關系,只是部分月份未按申請人的實際工資足額繳交,不屬于未依法繳納社保可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情形。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訴請于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本院認為,第一,根據前述認定,被告(編者注:是指深圳某科技公司,下同)已足額支付原告(編者注:是指陳某,下同)工資,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工資與事實不符。第二,根據原告提交、被告確認真實性的《社保清單》,被告2018年12月前按深圳市最低工資為原告繳納社保,自2019年1月起按5000元/月為原告繳納社保,故被告已按法律規定的險種為原告建立社保關系,只是部分月份未按原告的實際工資足額繳交,不屬于未依法繳納社保可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訴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書: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深勞人仲案【2023】10037號仲裁裁決書;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5民初23443號民事判決書。
【律師評析】
未按規定的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的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司法實踐中的裁判口徑并不統一。本案例的意義在于,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南山法院均明確指出,如果繳納的險種符合法律規定,只是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基數不符合規定的,不屬于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情形。現實生活當中,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的險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相對較少,最為常見的,就是繳納基數不符合規定。按照上述裁判觀點,就相當于勞動者再想以用人單位未按其實際工資繳納社保這條理由提出被迫辭職的口子被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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