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爭議裁判觀點集成系列007
摘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確認勞動關系解除,但均無法證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根據公平原則,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進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基本案情】
周某某于2022年2月14日入職深圳某企業管理公司,擔任招商總監職務。后周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作出如下裁決:1.深圳某企業管理公司支付周某某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6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551.72元;2.深圳某企業管理公司支付周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2000元;3.駁回周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因周某某對該裁決結果不服,遂以深圳某企業管理公司為被告向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正常工作時間2022年3月1至2022年3月26日3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4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差額7860元。
【裁判觀點】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4000元訴求,原告主張被告無故辭退原告,被告主張自2022年的3月4日起就未回被告處上班,屬于自動離職。根據雙方均確認勞動關系解除,雙方當事人也未就勞動關系進行舉證,據根據公平原則,視為雙方勞動關系由被告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對此,被告應支付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2000元(計算方式:4000元÷2)。原告訴求的經濟賠償金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一、被告深圳某企業管理公司支付原告周某某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6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551.72元;
二、被告深圳某企業管理公司支付原告周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2000元;
三、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4民初9701號民事判決書。
【律師評析】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觀點原先的法律依據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第29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無法證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雖然該篇法規已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審判業務文件的決定》(年月日發布;年月日實施)廢止,但這種裁判規則還是延續了下來。而且在新規定出臺之前,應該會一直延續下去。而因為粵高法(2012)284號文已經被廢止,所以這是法院的判詞中之所以不再援引該已經被廢止了的規定,而是稱“根據公平原則”的原因。
此外還有一點,就是勞動者請求支付賠償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不應支付賠償金(2N)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N)的,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粵高法發〔2018〕2號)第12條的規定,法院可直接裁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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