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爭議裁判觀點集成系列006
摘要:勞動仲裁委對于報銷款的請求不予處理。當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以后,法院認為,勞動者在職期間的報銷款系雙方勞動關系期間因履行勞動職責產生,應屬于勞動爭議審查范圍。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入職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工作崗位為人事專員。2022年3月3日,王某某向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支付:1、拖欠工資(2021年2月、2022年1月至2021年2月)16357元;2、經濟補償14393.6元;3、報銷款3407.69元;4、未休年休假工資、加班工資2997.47元;5、律師費5000元。
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案作出裁決如下:被申請人支付:1、拖欠工資(2021年2月、2022年1月至2021年2月)16357元;2、未休年休假工資、加班工資2468.51元;3、律師費2533.32元。
后王某某和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均對該裁決結果不服,分別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應支付被告的工資為9822.93元;2、判令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在職期間未休法定帶薪年休假及加班未調休的工資補償;3、判令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律師費;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王某某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4393.6元;2、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報銷款3408元;3、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2644.83元;4、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資352.64元;5、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律師費5000元;6、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觀點】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五、關于報銷款爭議:被告(編者注:是指王某某,下同)主張其在職期間因工作原因,而產生的3408元未報銷,原告(編者注:是指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下同)已審批通過,但并未支付。原告辯稱報銷款屬于借款掛賬性質,不應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處理,被告應另尋法律途徑解決。本院認為,原告在職期間的報銷款系雙方勞動關系期間因履行勞動職責產生,故應屬于勞動爭議審查范圍,本院予以確認,并對被告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一、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被告王某某2021年2月、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間工資差額16357元;
二、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被告王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及加班工資合計2468.51元;
三、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被告王某某報銷款3408元;
四、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被告王某某律師費2533.29元;
五、駁回原告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被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6民初22635號民事判決書。
【律師評析】
有經驗的勞動法律師應該都知道,勞動仲裁委對于報銷款的仲裁請求通常是不予處理的。
這其實從本案中寶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處理結果也可以看出來。我們可以看到,該委作出的裁決結果并未支持王某某關于支付報銷款3408元的請求。但如果據此認為報銷款的爭議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顯然是不對的。當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仲裁的前置程序而進入訴訟程序之后,法院會對該爭議事項作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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