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爭議裁判觀點集成系列001
摘要:貨車司機同時為多個主體提供運輸勞務,從多個主體處獲取報酬,法院由此認定該勞動者與向其發放保底工資的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中的“從屬性”,從而認定雙方不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7日,周某某受深圳市某供應鏈管理公司微信名為“江木”的工作人員招聘為該公司工作,“江木”在微信中對周某某表示:周某某的保底工資為7000元。在周某某為深圳市某供應鏈管理公司工作期間,該公司通過對公賬戶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謝某某的個人賬戶向周某某發放報酬。同時,周某某的銀行賬號流水顯示,在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間,由“順陸”向周某某發放報酬多達幾十筆,每筆數額從幾元到幾百元不等。2021年3月19日,周某某還收到深圳市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發放的款項,備注為工資。
2021年12月7日,周某某以深圳市某供應鏈管理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請求:1、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4960元;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995元;3、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3月的工資998元;4、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1月的工資200元;5、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2月工資1200元。
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仲裁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周某某對該裁決結果不服,以深圳市某供應鏈管理公司為被告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根據以上規定,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主要標準是勞動者是否存在“從屬性”,即勞動者在勞動的過程中處于服從用人單位支配的地位,勞動的時間、地點、內容等由用人單位決定,提供的勞動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周期性支付。
具體到本案中,首先,原告()除了為被告()提供運輸服務外,還為“順陸”APP提供運輸服務,根據原告的銀行流水顯示,從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間,原告幾乎每天都從“順陸”獲取報酬。原告雖主張“順陸”APP系案外人以原告名義注冊,原告并未實際工作和實際取得收入。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原告還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深圳市成之恒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發放的備注為工資的款項。綜上,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的以上兼職行為已取得被告同意情況下,不能認定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中的“從屬性”。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于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3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本院不予確認。
裁判結果:駁回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6民初22935號民事判決書。
【律師評析】
本案中,周某某雖然從深圳市某供應鏈管理公司處領取保底工資,但周某某除了為深圳市某供應鏈管理公司提供運輸服務以外,還通過一個APP平臺提供運輸服務賺取報酬,而且曾從一家勞務公司處領取過“工資”,由此,法院完全有理由認為周某某是類似于個體工商戶那樣的獨立的經營主體,因而認定其與深圳市某供應鏈管理公司不具有勞動關系當中專屬性和排他性的特征。而有意思的是,周某某從別處獲取報酬,是從其提供的銀行賬戶流水中反映出來的。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