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4-13-2-176-004
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顧某潔、胡某、喬某偉合同糾紛案
——技術秘密相關約定與技術秘密構成要件的審查
| 關鍵詞
?事 合同糾紛 侵害技術秘密 和解協議 秘密性
| 基本案情
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其擁有與擺料機結構相關的技術秘密。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顧某潔、胡某、喬某偉曾因侵害商業秘密與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和解協議,承認侵權并承諾不再侵害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項知識產權,若再侵害則向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500萬元。后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顧某潔、胡某、喬某偉又用竊取的圖紙申請專利,故請求判令該四方連帶支付違約金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顧某潔、胡某、喬某偉反訴主張,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不構成技術秘密,已被在先專利、產品實物公開;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的專利與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不同。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及顧某潔、胡某、喬某偉均無違約行為,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應依約返還保證金共計20萬元及約定利息。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法院認為,在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及顧某潔、胡某、喬某偉存在和解協議的情況下,可免除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所主張技術信息具有秘密性的舉證責任。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的專利披露了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張技術秘密中的兩項秘密點,構成違約,但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專利申請行為與顧某潔、胡某、喬某偉無關,故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0)浙01?初1617號?事判決:一、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金400萬元; 二、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返還顧某潔保證金5萬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支付利息;三、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返還胡某保證金5萬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支付利息;四、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喬某偉保證金5萬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支付利息;五、駁回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法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終1530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案由雖確定為合同糾紛,但引發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為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是否存在侵害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應否依照雙方和解協議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該案先決問題為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披露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技術秘密的侵害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技術秘密,應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權利人對其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三個構成要件。經審查后足以認定,承載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技術信息的擺料機雖未在市場上對外銷售,但其能為該公司充氣保護膜的生產過程提高裝箱效率和節約裝箱成本,由此為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與包括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內的同行企業競爭中贏得優勢。因此,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張的技術信息具有商業價值。同時,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與其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的方式針對承載了其技術信息的圖紙提出保密要求,這種方式構成該公司對其技術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此外,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保護的與滾筒設置位置相關的技術內容,以及實現擺料板往復運動的曲柄與連接桿的特定連接結構,均未在在先專利權中得以體現,公眾通過查詢在先專利文件并不能知悉。因此,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的上述兩項技術信息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技術秘密。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的涉案專利披露了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就滾筒的設置位置,以及曲柄與連接桿的特定連接結構所享有的技術秘密,一審判決由此認定杭州運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披露行為構成對和解協議的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并無不當。
| 裁判要旨
即使當事人曾通過簽訂和解協議等方式就技術秘密的構成、歸屬、侵害及責任達成約定,在后續糾紛案件中,人?法院仍應就當事人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技術秘密進行審查認定。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本案適用的是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465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法院(2020)浙01?初1617號?事判決(2021年5月6日)
二審: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知?終1530號?事判決(2023年6月5日)
(知產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