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9-2-176-014
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訴肖某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適用舉證妨礙原則合理分配技術類案件舉證責任
| 關鍵詞
?事 侵害技術秘密 游戲源代碼 舉證責任 舉證妨礙
| 基本案情
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訴稱:兩原告為關聯公司。徐某與肖某在原告處工作期間曾共同負責珠海某網絡公司“**霸業游戲軟件”網?游戲開發和運營工作。二人離職時竊取了原告“**霸業游戲軟件”源代碼,離職后與他人共同投資成立深圳某網絡公司,在該源代碼的基礎上,作了少量調整改頭換面開發出《**三國》和《**逐鹿》網?游戲,由上海某科技公司申請著作權,在360及騰訊開放平臺向玩家開放。徐某、肖某、深圳某網絡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四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共同侵權,侵犯了原告的軟件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責任。請求判令:1.四被告停止侵權;2.四被告連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2550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兩原告明確主張四被告侵犯其“**霸業游戲軟件”源代碼程序的商業秘密。
徐某、肖某和深圳某網絡公司共同答辯稱:1.從原告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看到珠海某網絡公司獨立擁有《**霸業》軟件著作權,珠海某科技公司故并非本案適格的原告。2.珠海某網絡公司與許某、肖某沒有勞動合同關系,應由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舉證證明許某、肖某何時何地接觸過珠海某網絡公司的**霸業軟件代碼的事實,否則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3.肖某不認識上海某科技公司的陳某,并非如原告訴狀所稱肖某與陳某是大學同學。4.深圳某網絡公司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關系。綜上,請求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某科技公司答辯稱:《**三國》《**逐鹿》與《**霸業》游戲不構成相似,上海某科技公司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是關聯公司,且均系**霸業游戲軟件的開發、運營者。徐某于2011年6月入職珠海某科技公司,2015年3月3日離職。肖某于2011年6月入職珠海某科技公司2015年3月3日離職。二人入職時均與珠海某科技公司簽 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及保密協議,約定了保密的內容與范圍等。二人在職期間參與了開發“**霸業游戲軟件”,開發完成時間是2013年6 月1日。
二人離職后,與他人共同投資成立深圳某網絡公司,在QQ空間以及360網站等平臺經營**三國、**逐鹿游戲。該游戲的開發完成時間是2015年5月,以上兩款游戲的著作權人登記為上海某科技公司,而上海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肖某的同學。
珠海某科技公司認為**三國、**逐鹿游戲的源代碼與“**霸業游戲軟件”的源代碼構成實質相同,并認為是徐某、肖某將后者的源代碼帶走后進行少量修改,以**三國、**逐鹿的游戲名稱進行運營,該行為侵犯了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的商業秘密,起訴至法院。
經一審法院責令上海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網絡公司提交其游戲源代碼,深圳某網絡公司沒有提交,上海某科技公司提交了一份光盤。然而,光盤源代碼文件的修改時間均顯示為2018年8月29日。本案一審庭審后,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認為是篡改過的文件,上海某科技公司對此未作出合理解釋。由于無法獲得被訴侵權游戲的源代碼,法院無法將該源代碼與“**霸業游戲軟件”源代碼進行比對,以判斷二者是否構成實質相同。
二審法院另查明:1.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為證明涉案商業秘密載體,在一審中提供了一個儲存有“**霸業”游戲軟件源代碼的U盤。經勘查,該U盤中的文件后綴名均為“.cpp”“.h”。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基于其涉案商業秘密所形成的涉案“**霸業”游戲,于2013年6月開始開發,于2014年7月完成開發。2.深圳某網絡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成立,上海某科技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成立。上海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以書面形式確認,上海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戈與深圳某網絡公司的肖某是同學關系。3.被訴游戲“**三國”V1.0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該游戲于2015年5月8日完成,被訴游戲“**逐鹿”V1.0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該游戲于2015年7月29日完成。4.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回復一審法院的函件顯示,“**三國”游戲于2015年7月 1日開始運營,“**逐鹿”游戲2015年10月1日開始運營。上海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以書面確認,被訴游戲分別于2018年6月25日 和2018年7月17日從360平臺和騰訊平臺下線停止運營。5.一審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責令上海某科技公司提供被訴游戲軟件源代碼。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據該責令,提供了一張光盤,并指稱該光盤中的源代碼即是被訴游戲源代碼。經勘查,該光盤中的文件后綴名均為“.cpp”“.h”等;這些文件屬性欄的內容顯示,文件修改時間均為2018年8月29日。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游戲界面比對資料顯示,涉案“**霸業”游戲與被訴游戲均是戰爭策略類游戲。而且,兩游戲界面均有武將、裝備、名冊、戰斗、酒館爵位、首充、過關斬將(千重塔)等內容。6.一審法院曾以上海某科技公司工商登記住所地為郵寄地址,向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郵寄送達起訴狀、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投遞結果為“查無此人”,郵件被退回。一審后期,上海某科技公司自行到庭參加訴訟,并指定其訴訟代理人代收訴訟文書。二審期間,該訴訟代理人不再代理,而上海某科技公司并無指定其他送達地址。二審法院亦以前述住所 地為郵寄地址,向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郵寄訴訟文書。投遞結果仍然為“查無此人,電聯無果”。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指稱:“上海某科技公司沒有辦公地址”、“我方向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該局于2016年12月14日將上海某科技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但被訴游戲卻仍在正常運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6)粵73?初1693號?事判決:駁回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6)粵73?初 1693號?事判決:駁回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以其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訴侵權游戲軟件源代碼與“**霸業”游戲軟件源代碼構成實質性相同等為由,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法院于2020年9月10 日作出(2019)粵知?終457號?事判決:一、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6)粵73?初1693號?事判決;二、深圳某網絡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徐某、肖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霸業”游戲軟件服務器源代碼商業秘密;三、深圳某網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徐某、肖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賠償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00萬元。四、駁回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為了證明被訴侵權游戲軟件源代碼與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的游戲源代碼構成實質性近似,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已經提供證據初步證明前述待證事實具有一定可能性,且其已窮盡其收集證據的方法,但在客觀上無能力收集到證明待證事實的直接證據或者足夠的間接證據。唯獨深圳某網絡公司和上海某科技公司持有被訴游戲軟件源代碼,二者卻不提供可以用于比對的真實源代碼,其行為有違訴訟誠信原則。依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 號】第九十五條關于舉證妨礙的規定,深圳某網絡公司和上海某科技公司應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后果。因此,二審法院推定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主張的前述待證事實成立,即被訴游戲軟件源代碼與涉案商業秘密構成實質相同。再考慮到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離職后成立深圳某網絡公司,以該公司名義開發、運營被訴游戲,上海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與肖某系同學,上海某科技公司應當知曉徐某、肖某與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之間的關系,卻與徐某、肖某、深圳某網絡公司共同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等等事實,綜合判斷,認定四被告實施了侵犯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并綜合考慮涉案 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徐某、肖某、深圳某網絡公司和上海某科技公司主觀過錯程度,被訴侵權行為的規模、性質和持續時間以及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網絡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侵害損失賠償數額以及合理維權費用為500萬元。
| 裁判要旨
在權利人提交初步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游戲源代碼與權利人游戲源代碼有可能構成實質相同的情形下,若被訴侵權人持有被訴侵權游戲源代碼的相關證據卻拒不提供,且被訴侵權人唯一持有證據,權利人無法從其他途徑取得該證據,則被訴侵權人構成舉證妨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訴訟后果,推定被訴侵權游戲源代碼與權利人的游戲源代碼構成實質相同。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7條
《最高人?法院關于?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5條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法院(2016)粵73?初1693號?事判決(2018年12月28日)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法院(2019)粵知?終457號?事判決(2020年9月10日)
(?三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