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9-2-176-013
重慶某工商咨詢有限公司訴譚某、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般商業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規則
| 關鍵詞
?事 侵害商業秘密 不正當競爭 商業信息 懲罰性賠償
| 基本案情
原告重慶某工商咨詢有限公司訴稱:被告譚某在原告任職期間,多次將其掌握的原告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戶名單及交易意向等商業信息披露給被告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不當利用,后者獲利后與譚某分成。原告認為,譚某與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侵害原告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已知悉的原告商業秘密信息;2.二被告向原告連帶賠償因侵權造成的損失10萬元;3.本案原告因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和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譚某辯稱:原告主張的客戶名單,沒有說明具體內容、信息載體、合理保密措施,以及客戶名單價值等,不構成商業秘密。二被告微信聊天記錄涉及的客戶地址、電話等信息已經通過網絡渠道公開披露,無須付出代價即可輕易獲取,原告也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不符合商業秘密構成的實質要件。
被告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既沒有實用價值或者商業價值,其內容也不具體、不確定,也未對客戶名單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
法院審理查明:重慶某工商咨詢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聘用譚某為公司商務顧問,負責對公司客戶信息進行跟蹤,并與客戶談判、簽約。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受聘人應保守聘用單位所有商業機密,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2018年8月至2019年3 月,譚某將其工作期間掌握的重慶某工商咨詢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戶名單及交易意向等信息披露給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通過偽裝重慶某工商咨詢公司員工,以電話、微信拉客、降低報價等方式與客戶達成交易,為客戶提供代辦工商營業執照等服務并收取費用,事后將所收費用按一定比例支付給譚某作為報酬。經查證,譚某與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交易金額總計24710元。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法院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渝05?初1225號?事判決:一、被告譚某、被告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已知悉的原告重慶某工商咨詢公司的商業秘密;二、被告譚某、被告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重慶某工商咨詢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74130元;三、被告譚某、被告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重慶某工商咨詢公司連帶賠償為制止侵權產生的合理費用4500元;四、駁回原告重慶某工商咨詢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被告自覺履行判決義務。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所涉原告擁有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電話、微信名片、證照、家庭地址,以及交易意向和需求。其中交易意向和需求包括代辦工商注冊登記、代辦工商營業執照、代為記賬、報稅,以及詢價、報價、成交價等商業信息具有即時性、私密性,屬于非公知信息。同時,二被告將客戶信息進行交換、買賣,并從中牟利分成的行為,表明案涉商業信息具有一定商業價值。另外,被告譚某在勞動合同中承諾保守原告商業秘密,原告對此種商業秘密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故案涉原告擁有的一般商業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被告譚某在其任職原告公司商務顧問期間,違反合同保密義務和要求,利用職務便利,將自己掌握的原告商業秘密以買賣方式披露給被告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從中牟利,并默許被告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用于其經營活動,其主觀惡意侵權明顯。被告重慶某企業管理咨詢公司明知被告譚某的身份,引誘被告譚某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通過被告譚某獲取、使用該商業秘密,并用于其經營活動,亦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害。二被告披露、獲取原告商業秘密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構成共同侵權,同時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列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征,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對于二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即以二被告買賣原告商業秘密交易金額24710元作為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的三倍,確定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4130元。
| 裁判要旨
1.在商業秘密保護中,對于客戶名單、交易意向包括具體需求、價格咨詢等具有即時性和私密性且能帶來現實利益的商業信息應當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2.公司(權利人)內部員工為謀取私利,串通公司同業競爭者共同實施非法獲取、披露、使用公司商業秘密,損害公司利益并使公司同業競爭者獲利,情節嚴重,構成共同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員工和同業競爭者應承擔侵權所獲收益一至五倍懲罰性連帶賠償責任。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111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法總則》第111條)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7條、第11條、第13條第1款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
一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法院(2019)渝05?初1225號?事判決(2019年12月20日)
(?三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