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3-2-176-007
北京某科技公司訴北京某智慧公司、劉某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的保護對象及其證明
| 關鍵詞
?事 侵害商業秘密 技術秘密 侵權 計算機軟件 源代碼 流程 邏輯關系 算法
| 基本案情
在北京某科技公司與北京某智慧公司、劉某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認為,劉某等曾于2004年至2013年9月期間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任職,均在任職期間參與了部分關鍵軟件技術的研發,接觸到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核心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后上述員工陸續從北京某科技公司處離職,加入北京某智慧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注意到北京某智慧公司在一些軟件招投標項目中利用了上述員工從北京某科技公司處獲取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致使北京某科技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故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訴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100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7)京73?初1259號?事判決:駁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主張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遺漏北京某科技公司請求鑒定的第三至二十二項秘密點的流程、邏輯關系、算法等比對內容,比對方法有誤,請求撤銷原判,支持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 (2020)最高法知?終1472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從技術秘密?度而言,計算機軟件的流程、邏輯關系、算法和計算機軟件源代碼存在如下關系:首先,計算機軟件的流程、邏輯關系、算法是計算機軟件源代碼的基礎,軟件源代碼是對流程、邏輯關系、算法內容的具體實現和表達。同一流程、邏輯關系、算法可通過不同的編程語言的源代碼甚至同一編程語言的不同源代碼進行表達。正因為如此,對源代碼本身采取保密措施并不一定意味著該源代碼所包含的流程、邏輯關系、算法信息必然也被采取了保密措施;在計算機技術領域中,大量經典算法對技術人員而言是一般常識,源代碼具有秘密性也不必然推知其承載的“流程、邏輯關系、算法”信息一定不為公眾所知。其次,一段軟件源代碼所包含的流程、邏輯關系可能是紛繁復雜的,也可能涉及多個邏輯關系、多個算法,甚至可能是多流程、多邏輯相互嵌套的,加之流程、邏輯關系、算法本身是高度抽象的,故即使一段軟件源代碼承載了特定流程、邏輯關系、算法信息,該源代碼本身也并不一定能直觀地體現該流程、邏輯關系、算法信息。總之,技術秘密的本質是技術信息,在計算機軟件中,雖然流程、邏輯關系、算法等內容與軟件源代碼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表征的關系,但從技術?度而言,二者依舊是互為獨立的技術信息。
作為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必須具有商業價值,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對計算機軟件的“流程、邏輯關系、算法信息”技術秘密而言,這些信息雖不能像源代碼一樣直接復制、使用,但能夠用來指導軟件開發工作。精心設計的“流程、邏輯關系、算法信息”能夠降低軟件中的運算量,占用更少計算機系統資源,有效提高軟件系統穩定性及運行維護效率。正因為“流程、邏輯關系、算法”信息的價值體現在它作為具體軟件開發的基礎和指導,故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對此類信息具體內容的說明需要達到對所屬技術領域的人或者說對軟件設計和開發人員而言足夠清楚,能夠依據其設計開發對應軟件功能的程度,否則無法知曉權利人主張的具體權利對象。同時,權利人還應當對相關信息的來源承擔舉證責任。就計算機軟件的“流程、邏輯關系、算法”信息而言,權利人可以提供直觀的證據,如己方工作中形成開發設計文檔、軟件設計說明書等。權利人也可以提供軟件源代碼作為信息載體證據,但由于源代碼本身并不一定能直觀地體現該“流程、邏輯關系、算法”信息,此時則需要權利人具體說明“流程、邏輯關系、算法”信息如何從源代碼中得以體現,以完成其舉證責任,否則無法證明相關信息的來源和權屬。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始終未對其所稱秘密點三至二十二所涉及的流程、邏輯關系、算法進行過明確、具體的說明,未明確其主張的權利對象;更未對相關技術信息的來源進行初步舉證,故相關鑒定結論及一審判決未涉及上述流程、邏輯關系、算法并無不當。
| 裁判要旨
計算機軟件的源代碼與流程、邏輯關系、算法等內容一般構成相對獨立的技術信息。當事人主張計算機軟件的源代碼和與源代碼對應的流程、邏輯關系、算法均構成技術秘密的,應當分別明確請求保護的具體技術信息并分別證明其符合法律保護條件。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本案適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 條第三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初1259號?事判決(2020年6月28日)
二審:最高人?法院(2020)最高法知?終1472號?事判決(2021年12月20日)
(知產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