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說的這種情況比較復雜。簡單來說,如果今年公司實行KPI考核,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了相關的制度,并已經公示或者向你告知的,那么該制度將對你產生拘束力,或者說可以作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在此情況下,公司依據該制度對員工實行KPI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核發薪資報酬,很可能會被確認為合法。
但是,如果你和公司就提成等勞動報酬的標準在勞動合同中達成了相關約定的,你可以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12條第3款的規定,要求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對抗公司制定和發布的規章制度。你也可以理解為,勞動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公司規章制度的效力。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并向勞動者提供書面文本。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約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