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降薪合不合法是勞動法上非常復雜的一個問題。簡單來說,首先看雙方對于勞動報酬標準是否達成了約定。其次看減少或者降低的是那部分的工資收入,而工資、提成、績效、獎金、補貼對應的規則是很不一樣的。此外,如果在勞動者能夠證明勞動報酬減少了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是應當由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減少的依據承擔舉證責任的。而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其減少勞動報酬具有充分依據的,那降薪將會被認定為違法。
至于你提到約談的情況,應該是屬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公司給予“N”或者“N+1”的補償,都符合法律規定。